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12號
PTDV,107,司促,10012,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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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子豐即吳和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8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
  約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4 條之約定
  ,相對人未依前置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
㈡、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93年12月28日至98年12月28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
  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㈢、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4 年11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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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