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生章
陳有長
鄭婷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獅子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萬6,220 元【(
2,665 ×60)+(3,162 ×60)+(6,110 ×60)=716,22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