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晏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侯玉書
侯翠芬
侯傑騰
黃志浩
陳保合
侯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玉書、侯翠芬、侯傑騰、黃志浩、陳保
合、侯彥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4,2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