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東源
葉泰宏
葉育麟
葉月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緞、葉芳琳、葉月美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8 萬9,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