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3號
PTDV,106,訴,383,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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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東源 
      葉泰宏 
      葉育麟 
      葉月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緞葉芳琳葉月美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8 萬9,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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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