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瀞慧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7 月16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3 1 號函通知10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3 、7 、9 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 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 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微尼亞內衣平價門市擔任銷售員,每月薪資平均 為新台幣(下同)19,670元(含年終獎金1 萬元),有其薪 資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 保費2,211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7,459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財產,現於屏東縣潮州鎮租屋居住, 每月租金2,500 元,另有母親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母謝黃○英(41年 生)年歲已高且無甚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標準,扣除 謝黃○英每月領有7,256 元之老農津貼,由扶養義務人4 人 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母之扶養費為1,283 元【( 12388 -7256)÷4 =1283】,另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含上開租金僅需12,388元,未逾上開標準,洵屬可採。 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為13,671元(12388 +1283=13671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37,658元外,無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8 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1,257,048 元(17459 ×72=0000000 ),扣除 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984,312 元( 13671 ×72=984312)後,尚餘272,736 元,加上其保單解 約金37,658元,總計310,394 元(272736+37658 =310394 ),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79,355 元(310394×9/10=2793 55,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 為288,000 元(400072=288000),已較279,355 元高出
8,64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00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25% │
│5.債務總金額:5,482,430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91,262 │30.85% │ 1,234 │ 88,8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乙○(台灣)商業│ 259,087 │ 4.73% │ 189 │ 13,60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 348,783 │ 6.36% │ 254 │ 18,28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
│ │北分公司 │ │ │ │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71,110 │ 3.12% │ 125 │ 9,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甲○(台灣)商業│ 914,887 │16.69% │ 668 │ 48,09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549,285 │10.02% │ 401 │ 28,8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 103,375 │ 1.89% │ 76 │ 5,472 │
│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司 │ │ │ │ │
├──┼────────┼─────┼────┼────┼─────┤
│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374,603 │ 6.83% │ 273 │ 19,6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810,130 │14.78% │ 591 │ 42,5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59,908 │ 4.74% │ 189 │ 13,608 │
│ │公司 │ │ │ │ │
├──┼────────┼─────┼────┼────┼─────┤
│合計│ │5,482,430 │ 100% │ 4,000 │ 288,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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