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19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119,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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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鈺萱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順賢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 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第75條規定甚 明。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 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 行)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是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 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原大眾銀 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



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8 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1 9 號函通知4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 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四、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奧斯卡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每 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24,000元 ,有其在職證明、薪資入戶存摺影本及勞保投保資料表附卷 可憑,堪認為實在。
㈡債務人陳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 萬元,另有父母須其 扶養等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審酌債務人之父潘○鈺( 54年)、母鄭○如(58年生)皆無財產、所得,顯有受扶養 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12,388元之標準,應由債務人及胞妹平均分擔,故 債務人應分擔其父母扶養費為每月12,388元(12388 ×2 ÷ 2 =12388 ),惟債務人主張其僅須負擔扶養費6,000 元( 父母各3,000 元)、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0,000元,均低 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6,000元(10000 +6000=16000 )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2,509 元外,尚有土地(屏東縣○○鎮○○○0 ○ 段000 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6 樓之9 ),惟上開不動產已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 第17882 號執行拍賣完畢(以價金2,080,999 元拍定),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7 年7 月20日陳報狀及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分配表附卷可稽。又上開拍定價金分配予優先債權及抵押 權人後餘157,338 元,雖上開執行程序尚有併案無擔保債權 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惟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2 項規定,無擔保 之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且法院裁定更生程 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經查上開無擔



保債權均成立於法院裁定更生前,為本件更生案件之無擔保 更生債權,故上開債權於本院106 年10月13日裁定更生開始 後即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且上開執行案件對於無擔保債 權之部分應停止執行,又上開不動產於本院開始更生後始拍 定,並於107 年6 月29日分配,據上述三信銀行及元大銀行 應依更生程序受償,自不得主張依上開執行程序分配拍定價 金,故上開餘額157,388 元仍為債務人之財產,並於本件更 生方案認可終結後,應發還予債務人(98年度民事執行實務 問題研究專輯第55則審查意見參照),惟因上開餘額屬於債 務人之財產並有清算價值,故本院於審酌其更生方案是否已 達盡力清償之標準時,自應將上開餘額一併列計考量,以達 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併予敘明。則債務人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28,000 元(24,000 72=000 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1,152,000 元(16000 ×72=0000000 )後,剩 576,00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2,509 元及拍定價金餘額15 7,338元,總計735,847 元,須其中10分之9 即662,262 元 (735847×9/10=66226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 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惟本件債務人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僅647,244 元,債務人自應完全清償始 得謂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 647,244 元,已達完全清償,又債務人亦陳明願將上開拍定 價金餘額157,388 元盡數於第一期依比例攤還,因而其所提 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期157,338 元,第2-71期每期(月)6,900 元,第72期6,906 元│
│ 。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0% │
│5.債務總金額:647,244元 │
│6.清償總金額:647,244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 │
│ 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 期│第2-71│第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期清償│清償金│ │
│ │ │ │ │額 │金額 │額 │ │
├──┼──────┼─────┼────┼───┼───┼───┼─────┤
│ 1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21,975 │ 3.4% │ 5,360│ 234│ 235 │ 21,975 │
│ │ │ │ │ │ │ │ │
├──┼──────┼─────┼────┼───┼───┼───┼─────┤
│ 2 │三信商業銀行│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145,774 │22.52% │35,439│ 1,554│1,555 │ 145,774 │
│ │ │ │ │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30,080 │ 4.65% │ 7,289│ 321│ 321 │ 30,080 │
│ │公司 │ │ │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449,415 │69.44% │109250│ 4,791│4,795 │ 449,415 │
│ │ │ │ │ │ │ │ │
├──┼──────┼─────┼────┼───┼───┼───┼─────┤
│合計│ │ 647,244 │ 100% │157338│ 6,900│ 6,906│ 647,24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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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斯卡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