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李明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被 告 李文益 李蔡淑惠(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李日宗(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李正國(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李愷宸 李美菁 李思應被 告 李銘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秀珠被 告 吳李條花即李老牪繼承人 李月香即李老牪繼承人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得被 告 李清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曾想快被 告 李瑞成 李福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鍾香妹被 告 李文輕 李文忠 李文化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春被 告 李洪錦春(即李寶全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庭被 告 李明風 李祥淵 李文利 李文泉兼 上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茂祥被 告 李仁吉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仁宏被 告 李坤財 李坤山 李春安 李淑菁(即李光燦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婷(即李光燦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五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峰衡被 告 李家良 李鴻昌 李鴻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被 告 李註生 李註隆 李羿廷(即李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諭(即李光輝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芳眞受 告 知訴 訟 人 林碧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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