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二)字,87年度,536號
TPHM,87,上更(二),536,20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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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三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右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六七五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甲○○部分撤銷。
乙○○甲○○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乙○○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會長,甲○○為主計室主任,均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該會管理組組長吳文長(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於八十二年八月九日主持該會八十三年度小組長自 強活動研討會,議決辦理國外旅遊,調查各小組長意願後,由該會統籌辦理,會 後經請示乙○○乙○○明知小組長自強活動預算有限,全會一百十名小組長自 強活動費每人編列新台幣(下同)八百元,總經費僅有八萬八千元,預算列於小 組辦公費項下,不敷辦理國外旅遊所需,然仍指示補助參加者每人一萬二千元, 該會管理組組員曾德泉(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乃於同年 月十二日簽辦公文載明小組長國外旅遊自強活動,「經請示會長結果,本次自強 活動費准每人補助壹萬貳仟元正,擬在八十三年度本組相關預算內調支。」等情 ,層經該組副管理師兼督導股股長翁廷聲(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 年確定)、組長吳文長,並由主計室主任甲○○會簽後,由乙○○批准,彼五人 即基於共同之犯意連絡,為圖達成補助出國小組長每人一萬二千元之目的,旋由 管理組擬稿,以水利會名義函該會各工作站,調查各小組長參加意願,而於函中 載明:「參加者在本會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核支壹萬貳仟元,不足額由八十三年度 小組長辦公費勻支,再不足自行負擔」等情,經調查結果全體一百十名小組長中 ,共有如附表六所列之各工作站魏肇應等五十六位小組長願參加附表六所列時間 ,分赴大陸長江三峽、印尼、泰國等地之旅遊團,管理組翁廷聲乃接洽委由宏元 旅行社負責人戴元梨,榮興旅行社負責人劉貞順、康福旅行社中壢分公司副理李 正陽分別承辦,管理組曾德泉並先後於八十二年九月廿一日、十月十四日向該會 預借小組長出國週轉金六十四萬三千二百元,一百零四萬二千八百元,層經翁廷 聲、吳文長甲○○乙○○核准,借出供支付旅遊經費,迨魏肇應等五十六位 小組長旅遊完畢返國後,管理組即依原簽,擬將該補助每人一萬二千元費用,在



該組調查費項下,旅費預算中報銷,而經乙○○指示,由各工作站轉知魏肇應等 五十六位小組長,凡參加出國旅遊者均須填載出差旅費報告表廿張、俾申領補助 款一萬二千元,旋由相關承辦人,統一以「加強灌溉管理事由」,製作五十六位 小組長,每人於八十二年七月至十月間出差六十日,每日支領膳雜費二百元,因 而每人可支領出差費一萬二千元,五十六人合計六十七萬二千元之出差旅費報告 表,層經曾德泉翁廷聲吳文長甲○○乙○○(由吳文長代為決行)等審 核支領,因彼等早於小組長出國前即擬報支補助一萬二千元,因而雖明知該出差 旅費報告表所載出差日期並無出差情事仍予核准,由知情承辦之曾德泉將此不實 之事項據以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員工出差支付清冊上,層轉明 知為不實之翁廷聲吳文長甲○○乙○○核判准予領取,於同年十二月廿七 日完成手續,足以生損害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及水利會農田灌溉管理之利益。管 理組同時並統一報領該五十六位小組長八十三年度全年之辦公費及報紙費(註: 小組長之辦公費及報紙費係預算中小組長應領費用,未出國之五十四位小組長嗣 亦分別報領)一百零四萬四千元,二者合計一百七十一萬六千元,曾德泉旋將其 中一百六十八萬六千元返還水利會,清償前預支之週轉金,再將剩餘三萬元及預 借支付旅費後剩餘週轉金,按五十六位出國小組長花費數額核算多退少補結算完 畢。
二、案經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組(下簡稱調查站)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否認有共犯偽造文書之情,乙○○辯稱:小組 長雖係義務職,然仍支領出差費,八十二年七月至十月間適逢天旱,小組長須出 差加強灌溉管理因而支領出差費,至於所報內容是否屬實,應由各工作站審核, 非伊會長所能監控云云,甲○○辯稱:伊係主計室主任,各小組長實際出差與否 ,非伊審核,伊僅審查記帳憑証形式是否屬實,因而並無登載不實云云。二、本院經查:
(一)水利會編列八十三年度預算中小組業務費明細表,小組辦公費項下4「小組自 強活動每人800元×110人=88,000元」,有該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會明細表可 稽(見原審卷一第一百十二頁),又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參科 目流用第十一條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第一款明定「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 工自強活動費、編印費等及其他訂有一定比率編列各預算科目不得流入」(此 參見外放証物袋之該執行要點)。被告乙○○係水利會會長,甲○○係主計室 主任,均不得諉稱不知小組長自強活動費用每人僅有八百元預算,更不得推卸 不知員工自強活動費預算科目有不得流入之限制。(二)吳文長於八十二年八月九日主持八十三年度小組長自強活動研討會,議決辦理 國外旅遊,調查各小組長意願後由該會統籌辦理,此有卷附之八十三年度小組 長自強活動研討會記錄足參(見原審卷一第一0二頁)。會後經請示乙○○乙○○明知小組長自強活動經費預算不足,仍指示補助參加者每人一萬二千元 ,曾德泉因而於同年月十二日簽辦公文,載明:「經請示會長結果,本次自強 活動費准每人補助壹萬貳仟元正,擬在八十三年度本組相關預算內調支。」等



情,層經翁廷聲吳文長核轉甲○○會簽後,由乙○○批准,此經過除據吳文 長、翁廷聲曾德泉甲○○等人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明外,並有 附於原審卷一第一0八頁之水利會公文簽註單可考,顯見彼等斯時為達成補助 出國小組長每人一萬二千元之目的已決定不遵照前揭規定執行預算,而彼此基 於共同犯意連絡,擬在管理組相關預算內作假報支。(三)管理組旋擬稿以水利會發函各工作站調查小組長參加意願函中亦已載明:「參 加者在本會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核支壹萬貳仟元,不足額由八十三年度小組長辦 公費勻支,再不足自行負擔。」等語,亦有該水利會八二、八、一三石農管字 第四七三一號函各工作站暨檢附之八十三年度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及自強活動 (訓練)意願調查表、說明書、行程表等件可查(見原審卷一第一0四至一0 六頁)。調查結果,全體小組長中有如附表六所列之魏肇應等五十六位願參加 ,如附表六所示之行程管理組翁廷聲乃接洽旅行社辦理,曾德泉則分二次,於 同年九月廿一日、十月十四日預借週轉金六十四萬三千二百元、一百零四萬二 千八百元,先行支付旅遊費用並完成旅遊行程,此事實亦經翁廷聲曾德泉、 旅行社負責人戴元梨劉貞順李正陽等人於偵查中供明,並有附於八十三年 他字第一三五號卷第廿一頁之明細分類帳第廿七頁、第廿八頁曾德泉預借小組 長自強活動(國外部分)支出憑証影本及外放証物宏元旅行社八十二年九月十 四日大陸觀光團翁廷聲等十九人,同年十月四日泰國觀光旅遊團第一團黃金標 等卅二人,同年十月十二日泰國觀光旅遊團第二團候永謀等廿七人,同年十月 十四日泰團觀光旅遊團第三團翁廷聲等十七人之客戶基本資料影本各一份,榮 興旅行社同年十月八日印尼觀光旅遊團第一團林漢記等卅二人,同年十月十七 日印尼觀光旅遊團第二團黃坤來等廿人名冊影本各一份可考。(四)管理組事後,即依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原簽擬在該組相關預算內調支,補助出 國者每人一萬二千元部分,而擬在該組調查費項下旅費預算中報銷,乃轉知該 五十六名小組長後,統一以「加強灌溉管理事由」,製作每人於八十二年七月 至十月間出差六十日,每日膳雜費二百元,每人共一萬二千元,五十六人合計 六十七萬二千元之出差旅費報告表,層經曾德泉翁廷聲吳文長甲○○乙○○吳文長代為決行)審核准予支領,承辦人曾德泉因而據以將之登載於 職務上製作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員工出差支付清冊及相關支付傳票憑証上,此 亦有各該支付清冊六紙(見偵他卷二第三三五至三四○頁)在卷可考。其後管 理組人員再為五十六位出國小組長報領辦公費、報紙費,一百零四萬四千元, 並均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完成手續,二者合計一百七十一萬六千元,再退 還預借之一百六十八萬六千元後,將所剩款項結算,多退少補各出國小組長, 亦均有各該收支憑証及附於原審卷一第一百四十五頁等之退補計算表可稽。(五)翁廷聲即水利會督導組組長在調查站供稱:「我原本建議製作統一名冊報銷, 但主計主任甲○○則稱我的意見與規定不合,並表示須以出差旅費沖銷前述小 組長出國旅費補助款,我即告訴水利會各站站長依出差之規定偽填水利會小組 長出差旅費報告表,計從八十年七月至九月或十月,每名出國旅遊小組長申報 六十日,每日支領膳雜費二百元,:經小組長簽章及經各站站長核定簽章後再 送給我。呈報管理組組長吳文長、專員宋盛南、主計主任甲○○、總幹事翁林



宏會章後,再由會長乙○○核定從調查費項下予以沖銷」(見偵他卷六第三一 八頁);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水利會先借周轉金,及他們一年的辦公、報紙 費讓小組長出國,回國之後補助一萬二千元是填寫出差表申報請款沖銷」「組 長(即吳文長)告訴我說會長指示要從調查費項下加強管理費去動支。我告訴 承辦的曾德泉,通知各工作站站長請小組長來申報」「(出差事由都是統一刻 好的章交各站蓋用?)是。小組長只簽名或蓋章」「(主計室知道此方式申報 補助款?)是。知道。」「(該段期間有實際出差?)沒有。是為申報出國補 助款」(見偵他卷六第二八五頁反面、二八六頁);吳文長即管理組組長於檢 察官偵查中供稱:「水利會八十(一)、八十一(二)年都有辦出國旅遊。八 十(一)年是辦公費支付,不足的自付。八十一(二)年多補助一萬二千元。 由加強管理費支出,這是會長指示」「(如何指示?)是出國前我請示他。他 說從調查費項下加強管理費來支出,填寫出差表申報,我轉告承辦股股長翁廷 聲及曾德泉辦理。我是依八二、八、十二簽去請示他相關預算從那一筆經費動 支」「(未出國的小組長)沒有領一萬二千元」「會長說一萬二千元內可以動 用」(見偵他卷六第二八三頁反面、二八四頁);曾德泉即督導組管理員於檢 察官偵查中供稱:「(是否叫小組長填出差表來申報一萬二千元之費用?)是 。主計室主任甲○○通知我的股長翁廷聲,再通知各工作站,如此辦理」(見 偵他卷二第三二五頁反面);證人即中壢工作站小組長吳餘光、謝清順對於檢 察官訊問:「八十三年三月五日你們會長乙○○有召集小組長要你們供稱確實 曾在灌溉區出差?」乙節,分別證稱:「他是透過站長轉通知我們」「有的」 等各語(見偵他卷二第二七七頁、偵他卷五一五三頁);被告甲○○亦不諱言 :「(申報出差表是為請領補助款一萬千元?)是,我知道」(見偵他卷六第 二八七頁反面);被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明白供稱:「(是你指示出國之 小組長每人補助一萬二千元?)是,補助旅費一萬二千元」「(有去的才有補 助?)是」(見偵他卷二第三六四頁反面)。於此可知,被告乙○○甲○○ 對於附表所示五十六位小組長未於出差旅費報告表所填載之出差起訖日期內出 差,知之甚稔,上開報告表申報之出差旅費純為沖銷該次自強活動每人一萬二 千元補助之用,且全案由被告二人主導,情甚明顯。被告辯稱小組長有無出差 由各工作站審核,伊等不知情云云,委屬飾卸諉責之詞,不足採信。(六)該五十六名小組長並無如附表一至五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出差起訖日期出差之 事實,亦據魏肇應等五十六名小組長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明(詳如附表 一、二、三、四、五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供述),其中雖有部分小組長張上平 等人陳稱曾有在小組工作範圍內外出巡水云云,然彼等外出巡水原未報支出差 費,而此次統一報支出差費恰為原擬補助出國每人一萬二千元之數額,且於返 國後始統一報領,顯然彼等報支出差費與巡水無關,此見之於證人吳餘光、謝 清順前揭證稱乙○○曾轉知出國小組長串供稱有至灌溉區出差情事至灼,尚難 憑此遽認部分小組長有於附表一至五所示出差起訖日期巡水,亦不能因其中有 部分小組長供陳曾外出巡水即遽認彼等可在如附表一至五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 出差起訖日期報領該一萬二千元出差費,況其他未出國之五十四名小組長均未 報支出差費,業經吳文長供明,益見該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出差起訖日期所載



出差事由內容不實。證人即工作站管理員侯永謀、站長呂芳雲陳光兆、許應 彩、王朝昭曾松勝固分別證稱:「因為當時天旱得厲害,每天都要出差,每 一小組長皆有去看水」「小組長確實有出差,未浮報」云云,如果屬實,則其 他未出國之五十四位小組長何以無一人在上開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出差起訖日 期內申報出差?足見彼等所證純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至明,要非可信。至證人 即小組長王阿立黃政助黃智仁黃仁田、黃坤來、邱永東、魏肇應、張清 財、劉永蓮、吳餘光、袁芳祿王信明、曾福松、陳章萬王興勤謝清順梁吉郎、陳欽增、楊勝盆沈騰日等人在本院更一審時固均證稱:「確有去巡 水」云云,微論其中王信明、陳欽增、陳章萬、吳餘光、王阿立梁吉郎、謝 清順、曾福松、邱永東黃政助袁芳祿黃仁田、魏肇應、劉永蓮等人已在 調查站或檢察官偵查中明白證稱無於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日期出差,彼等事後 改稱上情,亦屬迴護無足憑信,矧如前述,縱認上開證人確有巡水情形,亦與 本件出差旅費報告表所申報之出差費係專為沖銷出國補助款無所關涉。從而, 曾德泉翁廷聲吳文長甲○○乙○○等人係為達補助出國小組長每人一 萬二千元目的,故為核准據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前揭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 ,憑以發放,足以生損害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及水利會農田灌溉管理之利益, 彰彰明甚。
(七)綜上所述,被告乙○○甲○○為達補助小組長出國旅遊自強活動每人一萬二 千元目的,與吳文長等人而以虛報小組長出差費方式報銷,全部過程,事証均 已明確,彼二人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均堪認定。三、被告乙○○甲○○明知附表小組長並無於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日期出差,仍違 法核准申領旅費造冊核章,而由知情之曾德泉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 文書即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員工出差支付清冊上,經層轉由其核判准予領取,足以 生損害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及水利會農田灌溉管理之利益。核其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二人與已判刑確定之吳文長翁廷聲曾德泉等間,互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原審據以論科,固非 無見。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尚牽連犯圖利罪,則有未洽(詳後述),被告上訴 否認犯罪,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之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不遵照規定執行預算,而以虛報小組長出差費,填補 部分自強活動經費,破壞預算制度,顯不足取,惟念彼二人並非圖謀一己私利而 為,且管理組調查費項下旅費部分本件不當之開支,嗣仍經台灣省水利局以八十 三年十一月廿八日八三水會字第AZ ○○○○○○○○○號函審查該會八十三年決算時准予 備查,此有該函在卷可稽,因而違失情形尚非甚重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附於偵查卷及 原審卷之前科紀錄表等可稽,本件犯罪經此偵審程序,信彼應知主事者應謹慎執 行預算,不可便宜行事破壞制度,而能以此為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彼二人 所受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予宣告緩刑五年以觀後效。四、查被告就上開文書經層轉由其核判,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 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 相當之情形有別。是公訴人認被告應成立行使罪名,稍有未洽。惟此部分與起訴



判罪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公訴人起訴另以㈠被告乙○○係為獲遴聘連任會長,急於向小組長示好以得人脈 ,而與被告甲○○共謀利用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各小組長認彼二人有圖利之犯意 。㈡管理組於小組長返國後統一報支之小組辦公費、報紙費一百零四萬二千八百 元部分亦係偽報,同涉登載不實。㈢如附表所示乙○○之堂兄翁廷恊,八德工作 站站長呂芳雲、湖口工作站站長曾松勝、過嶺工作站站長許應彩、管理員侯永謀 、中壢工作站站長陳光北、富岡工作站站長黃金操及翁廷聲均如附表所示,免費 隨團出國旅遊,被告二人亦已圖利於各該人等,云云六、然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圖利」,係指圖得不法利益而言,故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所圖得之利益,並非不法,無論為自己 或第三人,均不得以該罪相繩。又該圖利罪,係以行為人基於不法圖利自己或 第三人之犯意,並將犯意表現於行為,為構成要件。若無從證明公務員有不法 圖利之意思,則其行為縱然失當,亦難遽以該罪相繩。(二)農田水利會會長產生方式,依卷附行攻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八十 二農林字第二一一二八七九A號,公布之「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見本 院上更一卷第一一二頁),可知係由省(市)主管機關分別成立農田水利會會 長遴選小組辦理遴選,各水利會小組長並非該遴選小組成員,亦無權推舉遴選 小組成員參與遴派作業。在會長之遴派過程中,亦無徵詢水利小組長意見之規 定,有台灣省水利局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水政字第Z○○○○○○○○○ 號函可按(見本院上更一卷一一六頁)。於此,則被告乙○○是否獲遴派連任 會長,與其和小組長關係是否友好,雖不無影響,然尚難遽認為有直接之關連 ,並推論被告有以之圖利小組長之犯意。公訴人指乙○○為獲遴聘連任會長, 急於向各小組長示好以得人脈,而與甲○○共謀圖利各小組長乙節,尚嫌乏據 。
(三)附於原審卷一第一0八頁之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曾德泉簽註單,承辦單位擬辦 欄第一項已明載「一、八十三年度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及自強活動(訓練)擬 照援例舉辦出國部分。」等語,顯見該會舉辦小組長出國自強活動並非首次, 而據已判決確定之曾德泉翁廷聲於本院八十五年四月廿九日調查時,均供証 已往也辦過出國旅遊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四十頁正反面),更見被告非為遴 派會長之故,始舉辦出國旅遊自強活動。
(四)管理組舉辦小組長出國旅遊自強活動,並非指派,或選定如附表六所示之五十 六位小組長參加,而係通函各工作站轉知全體一百十位小組長,調查參加之意 願,此有附於原審卷一第一0四頁之函可考,函中並已載明:「參加者在本會 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核支一萬二千元,不足額由八十三年度小組長辦公費勻支再 不足自行負擔。」等語,是該會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並予補助每人一萬二千元 係為全體一百十位小組長公開辦理,毫無隱諱,而因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五十六 位小組長參加,其餘五十四位未參加,形同棄權。是殊不能以事後已參加者報 支旅費一萬二千元,而未參加者無報支,反推被告有圖利參加小組長之不法犯 意。




(五)八十二年二月間,管理組組長吳文長制定管理工作計畫時,提出加強小組灌溉 管理計畫,並詳細說明該計畫之緣起、目標、內容、工作要領及實施程序、經 費概算、績效評估等,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由台灣省水利局核定。其 八十三年度事業預算書中關於「灌溉費用明細表」,列有「調查費」科目,編 列預算共八百八十八萬九千一百七十元,其中旅費部分一百六十七萬八千元, 包括灌區內三十三萬六千元、灌區外二十一萬六千元,有關人員及代表督導工 程與加強灌溉管理業務旅費五十七萬六千元及小組長加強管理費五十五萬元, 此有吳文長親筆書立之管理工作計畫草稿、水利會八十三年度工作計畫、灌溉 費用明細表、台灣省水利局(查復水利會八十三年事業預算書)函各一件足參 (見原審卷一第八六至九一頁)。則小組長在此範圍內,如確有「加強灌溉管 理」,即非不得申報領取加強灌溉管理費,此等費用既係預算編列之費用,原 屬各小組長可得以申領者,自無不法利益可言。而自八十二年下半年以來,石 門水庫集水區確有因氣候久旱不雨水庫水位持續下降,為節約用水以確保公共 給水,協調水利會減配灌溉水量實施加強管理情事,會長乙○○因實施非常灌 溉節約用水,使水庫有限蓄水量得以做最有效之運用,配合救災得宜,經台灣 省政府建設廳函請水利局辦理敘獎,並經敘獎在案,亦有台灣省石門水庫管理 局八三、十一、二八石營字第四四五四號函、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及水利局敘 獎令存卷可徵(見原審卷第九六頁至一○○頁)。雖附表所示之小組長五十六 人,在彼等前述申報出差期間均查無出差情事,業如前述,但各該小組長亦坦 言因乾旱有去巡水,參諸前開敘獎事項,則乙○○因逢八十二年第二期稻作灌 溉用水期間,應有動員小組長協助加強灌溉管理工作之事實,殆可確定。乙○ ○於援例辦理小組長自強活動時,與甲○○合意以水利會灌溉費用項下之小組 長加強管理費等勻支沖銷每名小組長補助款一萬二千元,統一集中申報而致名 實不符,其行政上之處置固有失當,但小組長有因乾旱前往灌區巡水之情,並 非使之坐領乾費甚明,又小組長之加強灌溉管理費,如因實際業務需要,可在 不超出旅費預算總額內核實支給,並無每人每年申報二十五日為上限之規定, 亦有台灣省水利局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水政字第Z○○○○○○○○○號 函可按(見本院上更一卷一一六頁)。揆之首開說明,被告所為尚難遽認其有 圖利之犯意。
(六)水利會於八十三年度管理組小組辦公費項下編有二百卅七萬六千元預算含小組 每月辦公費及報紙費(見原審卷一第一百十二頁之水利會八十三年度小組業務 會明細表)。依此,小組長自數有權報支該費用。而未出國之五十四位小組長 事後亦均已報支該年度之辦公費及報紙費(見原審卷一第一二0至一三四頁之 支出傳票、印領清冊等)。是參加出國之五十六位小組長報支該年度之辦公費 、報紙費,此乃係彼等應領取之款項並未違法,且前揭調查小組長意願公文中 已表明:「...不足額由八十三年度小組長辦公費勻支..。」等語,顯然 係徵洵小組長同意將渠等可領取之辦公費用等供支出旅遊費用,因而管理組事 後為出國小組長統一報支辦公費、報紙費一百零四萬二千八百元並無不實。況 事後結算各小組長出國花費多寡後,已多退少補,將有餘額部分退還各小組長 ,益見該部分確無不實。




(七)翁廷恊、呂芳雲曾松勝許應彩、侯永謀、陳光北、黃金操、翁廷聲等人免 費隨團出國,有關是否付費問題,雖翁廷恊、侯永謀、曾松勝等曾供承付費予 旅行社云云,然與旅行社提供之客戶基本資料卡記載彼等並未付費資料不符, 及旅行社負責人戴元梨等所供不符,是付費之說雖不足採,惟按本件小組長出 國旅遊自強活動係由管理組翁廷聲負責接洽旅行社辦理,被告乙○○甲○○ 並未參與,而據戴元梨於偵訊時供稱,是翁廷聲向伊要求五個免費名額等語, 另許應彩、黃金操等人亦均表示係翁廷聲告訴伊免費等語,足見使翁廷恊等八 人免費隨團出國旅遊係由翁廷聲分別與旅行社及翁廷恊等接洽,並無事証顯示 係被告乙○○甲○○指示彼等如此辦理,再參照一般旅遊慣例凡參加達一定 名額以上團體均有提供免費名額優惠,翁廷聲因辦理五十六位小組長出國旅遊 ,向旅行社爭取得若干免費名額,優待多位水利會工作站站長等參加更難遽認 有圖利不法意圖。
(八)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乙○○甲○○前揭偽造文書、圖利犯行,圴無法 証明,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係以該部分與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 係起訴,爰不另為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廿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吳 燦
得上訴
附表一 :(八十三年他字第一三五號卷二)
小組長 出差起訖 報告表張數(頁碼)調查站供述(頁碼) 檢察官 (頁碼)姓名 日期 偵查供述
王信明 82、07、01至 二十 第83至 未 出 差 第82頁 未 出 差 第80頁 82、10、30止 102頁
巫新坤 82、07、01至 二十 第107至 未 出 差 第106 未 出 差 第104頁 82、10、26止 126頁 頁
陳欽增 82、07、01至 二十 第132至 未 出 差 第130 未 出 差 第127頁 82、10、29止 151頁 頁反面
林保千 82、07、01至 二十一 第156至 未 出 差 第159 填好出差 第152頁 82、09、24止 176頁 頁反面 報表蓋章 反面 而已
莊訓逢 82、07、02至 二十 第187至 未 出 差 第180 未 出 差 第177頁 82、10、28止 201頁 頁反面 反面
陳章萬 82、07、02至 二十 第206至 未 出 差 第204至 出差表時 第203頁



82、10、28止 225頁 205頁 間不是去 巡視時間
宋洪任 82、07、03至 二十 第231至 未 出 差 第230 出差表時 第226頁 82、11、03止 249頁 頁 間沒出差 反面
周炳崑 82、07、02至 二十 第254至 未 出 差 第253 有去巡水 第251頁 82、09、29止 273頁 頁 時間不定
吳餘光 82、07、01至 二十 第281至 未 出 差 第280 未出差 第274頁 82、10、25止 300頁 頁 反面
李清道 82、07、01至 二十 第304至 未 出 差 第303至 未出差 同 右 82、10、31止 323頁 304頁
附表二:(八十三年他字第一三五號卷三)
小組長 出 差 起 訖 報告表張數(頁碼)調查站供述(頁碼) 檢 察 官 (頁碼)姓名 日 期 偵查供述
林漢記 82、07、02至 二十 第5至 未 出 差 第4頁 出差單已 第2頁 82、10、28止 23頁 填好僅簽
名蓋章
常去巡水
未報出差
王阿立 82、07、01至 二十 第26至 未 出 差 第25頁 同 右 同 右 82、10、31止 45頁
黃坤來 82、07、01至 二十 第48至 未 出 差 第47頁 同 右 同 右 82、10、30止 67頁
王興勤 82、07、02至 二十 第72至 有至灌溉 第71頁 同 右 第69頁 82、10、30止 91頁 區巡視不 反面
知是否出

張清財 82、07、01至 二十 第94 未 出 差 第93頁 同 右 第69頁 82、10、31止 至113頁
盧朝陽 82、07、01至 二十 第116至 未 出 差 第115頁 未出差 第69頁 82、09、28止 136頁
許應淼 82、07、04至 二十 第147至 約一星期 第140頁 有去巡視 第138頁 82、10、29止 161頁 巡水一至 反面 未報出差 二次
陳金煥 82、07、03至 二十 第164至 未出差。 第163頁 同 右 第138頁 82、09、23止 183頁 在缺水時 反面
期不定期
去巡視
王土欽 82、07、01至 二十 第186至 曾至灌區 第185頁 同 右 第138頁 82、09、26止 205頁 巡視 反面
梁吉郎 82、07、01至 二十 第210至 未出差 第209頁 出差表已 第207頁



82、10、05止 220頁 填好待蓋

有外出巡

郭玟慶 82、07、01至 二十 第232至 偶而至灌 第231頁 同 右 同 右 82、10、28止 251頁 區巡視 反面
傅竣端 82、07、01至 二十 第255至 未 出 差 第253頁 同 右 同 右 82、10、30止 274頁 反面
卓聖利 82、07、01至 二十 第279至 未 出 差 第278頁 同 右 第276頁 82、10、26止 298頁
范姜新 82、07、01至 二十 第301至 出差表已 第300頁 同 右 同 右 82、10、29止 320頁 填妥蓋章 反面
鄧咼山 82、07、01至 二十 第324至 至灌區巡 第323頁 同 右 同 右 82、09、22止 343頁 視為義務
性質無出
差問題
附表三:(八十三年他字第一三五號卷四)
小組長 出 差 起 訖 報告表(頁碼)調查站供述 (頁碼)檢 察 官 (頁碼)姓 名 日 期 張 數 偵查供述
宋清本 82、07、01至 二十 第6至 偶而有過, 第5頁 未 出 差 第2頁 82、10、29止 25頁 大部分沒有 反 面
邱永車 82、07、01至 二十 第28至 未 出 差 第27頁 同 右 同 右 82、10、31止 47頁
黃啟助 82、07、01至 二十 第50至 未 出 差 第49頁 同 右 同 右 82、10、31止 69頁
袁芳祿 82、07、02至 二十 第74至 未 出 差 第73頁 出差去僅 第71頁 82、10、26止 93頁 簽名經常
有去巡水
許欽川 82、07、01至 二十 第96至 未 出 差 第95頁 同 右 第71頁 82、10、29止 115頁 反面
劉家春 82、07、02至 二十 第118 有巡視未出 第117 同 右 第71頁 82、09、28止 至137 差 頁

黃仁田 82、07、01至 二十 第142 未 出 差 第141 常去巡水 第139 82、10、31止 至161 頁 未申請出 頁反面 頁 差費
黃標程 82、07、01至 二十 第165 尋常性工作 同 右 第139 82、10、29止 至184 ,無所謂出 頁反面 頁 差
邱鳳源 82、07、01至 二十 第187 未 出 差 第186 同 右 第139



82、10、31止 至206 頁 頁反面

溫福明 82、07、01至 二十 第211 記 不 清 楚 第210 有去巡水 第228 82、10、26止 至230 頁 ,未申請 頁
頁 出差
徐勝田 82、07、01至 二十一 第233 未 出 差 第232 同 右 第228 82、10、30止 至253 頁 頁

彭義祿 82、07、01至 二十一 第256 偶有過,大 第255 同 右 第228 82、09、25止 至276 部分沒有 頁反面 頁 頁
田錦騰 82、07、01至 二十 第279 未 出 差 第278 同 右 第228 82、09、22止 至298 頁 頁

附表四:(八十三年他字第一三五號卷五)
小組長 出 差 起 訖 報告表 (頁碼) 調查站供述 (頁碼)檢 察 官 (頁碼)姓 名 日 期 張 數 偵查供述
呂期和 82、07、01至 二十 第5頁至 未出差 第4頁 只有巡水 第1頁 82、10、31止 24頁 反面
陳耀貴 82、07、01至 二十 第30頁至 常去灌區 第28頁 偶而去, 第25頁 82、10、29止 49頁 解決水源 反面 不識字, 反面 不知出差
表內容
沈勝日 82、07、01至 二十 第56至 會去巡水 第54頁 已填妥內 第51頁 82、10、30止 75頁 不算出差 反面 容 反面詹益乾 82、07、11至 二十 第80至 未出差 第79頁 只是填表 82、11、03止 99頁
何啟杏 82、07、01至 二十一 第105至 放水偶而 第104 內容已填 第100頁 82、09、24止 125頁 會去,無 頁 好 反面 六十天
黃智仁 82、07、01至 二十 第131至 有巡視, 第130 同 右 第127頁 82、10、31止 150頁 不頻繁 頁 反面
謝清順 82、07、02至 二十 第161至 未出差 第160 有去巡視 第152頁 82、10、27止 180頁 頁 次數不記 反面

曾福松 82、07、06至 二十 第183至 未出差 第182 出差報表 第154頁 82、10、27止 202頁 頁 地點沒有 反面
去,是
東勢填空





黃枝標 82、07、01至 二十 第206至 偶而有去 第204 放水時去 第156頁 82、10、29止 225頁 灌區,但 頁反面 報告表日 反面 出差表日 期有去,
附表五:(八十三年他字第一三五號卷六)
小組長 出 差 起 訖 報告表 (頁碼) 調查站供述 (頁碼)檢 察 官 (頁碼)姓名 日 期 張 數 偵查供述
呂娘枝 82、07、01至 二十 第6頁至 未 出 差 第5頁 常去巡視 第3 頁 82、10、31止 25頁 反面 未報過差

陳上平 82、07、01至 二十一 第29頁至 未 出 差 第27頁 同 右 同 右 82、09、24止 49頁
徐代雙 82、07、02至 二十 第52頁至 未 出 差 第51頁 同 右 同 右 82、09、29止 71頁
魏肇應 82、07、02至 二十 第76頁至 未 出 差 第75頁 常外出巡 第73頁 82、10、31止 95頁 視,出差
報表僅簽

劉永蓮 82、07、01至 二十 第98頁至 未 出 差 第97頁 同 右 第73頁 82、10、29止 117頁
劉明雄 82、07、02至 二十 第121頁 未 出 差 第119 同 右 第73頁 82、10、30止 至140頁 頁
翁仁山 82、07、01至 二十 第143頁 未 出 差 第142 同 右 第73頁 82、10、11止 至162頁 頁
江樹木 82、07、01至 二十 第260頁 常至灌區 第256 該時間沒 第258 82、10、29止 至279頁 未報出差 頁 出差,有 頁反面 去巡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一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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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