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慕謙
黃凱鴻
楊慶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125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丙○○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 絡,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至106 年3 月26日14時15分間之 某日某時許(起訴書記載為106 年3 月26日14時15分前某時 ),騎乘機車前往戊○○位於屏東縣○○市○○○街000 號 之倉庫(無人居住)附近,繼而自該倉庫冷氣孔下已破損之 鐵窗處鑽入,再徒手開啟鐵窗內未上鎖之玻璃窗,踰越該玻 璃窗進入該倉庫,竊取戊○○所管領如附表2 所示之物,得 手後騎乘機車離去。
二、甲○○與丙○○復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聯絡,於106 年4 月13日4 時許,騎乘機車至乙○○所經營 、位於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法蘭美妝店」附近 ,其等見該美妝店正施工整修中,遂沿搭設在該美妝店外牆 之施工鷹架攀爬至2 樓,再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之門,侵入 該美妝店內,竊取乙○○所有如附表3 所示之物,得手後騎 乘機車離去。
三、甲○○與丁○○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 絡,於106 年4 月17日1 時44分許,騎乘機車至上開美妝店 附近,其等見該美妝店正施工整修中,遂沿搭設在該美妝店 外牆之施工鷹架攀爬至2 樓,再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之門, 侵入該美妝店內,竊取乙○○所有如附表4 所示之物,得手 後騎乘機車離去。
四、嗣戊○○與乙○○發覺遭竊後分別報警處理,警方於106 年
5 月3 日10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丙○○位於 屏東縣○○鄉○○路000 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2 編號49至55及附表3 編號148 至162 所示之物,又於106 年5 月3 日12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丁○○位 於屏東縣○○市○○街000 巷0 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 如附表4 編號187 所示之物,復於106 年5 月3 日12時55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屏東縣○○市○○ 路000 巷0 ○0 號住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2 編號56 及附表4 編號185 、186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五、案經戊○○、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 ○○、丙○○、丁○○(下稱被告3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 人之意見後,裁定本件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 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 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 至26頁;偵卷第40至47、125 至127 頁;本院卷第170 、178 、248 頁),與證人即告訴人戊○ ○、乙○○、證人即戊○○之配偶林和鄉於警詢、偵查時之 證述相符(見警卷第27至29、34至36、47至49、62至64頁; 偵卷第94至95、104 至106 頁),並有如附表2 編號49至56 、附表3 編號148 至162 、附表4 編號185 至187 所示之物 扣案可證。此外,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蒐證照片、本院106 年聲搜字424 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法蘭美妝店」 之監視器擷取畫面、警方執行搜索時之蒐證照片、扣案物品 照片、指紋卡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6 年6 月26
日屏警分偵字第10631878500 號函暨所附屏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6 年5 月 31日屏警鑑字第10633654500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6 年5 月22日刑生字第1060034500號鑑定書、刑事案件 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4 月14日 刑紋字第1060034840號鑑定書暨所附甲○○指紋卡片、刑事 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32、37、38、 40至46、72至93、124 、128 至143 頁;偵卷第3 至5 、70 至74、120 至122 頁)。基上,堪認被告甲○○、丙○○、 丁○○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丙○○、丁○○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 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 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安 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而 「窗戶」具有防盜之作用,應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 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47 號、 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丙 ○○如事實欄一所示加重竊盜犯行踰越玻璃窗而侵入上開倉 庫竊取財物,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其所為自符踰越安全設備 之竊盜加重要件。是核被告甲○○、丙○○就事實欄一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被告甲○○、丙○○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20 條 第1 項竊盜罪;被告甲○○、丁○○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 犯同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起訴書固認被告甲○○、丙 ○○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 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見起訴書第6 頁),惟被告甲○○、丙 ○○並未破壞鐵窗,業經證人林和鄉證述:被告是從一樓的 鐵窗進入屋內竊盜,伊在一樓的窗戶上裝冷氣,鐵窗本來就 有被割開過,鐵窗內的玻璃窗沒有上鎖,遭竊地點門窗並無 遭破壞痕跡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05 頁),核與被告甲○○ 、丙○○所述並無破壞鐵窗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87 頁) ,且起訴書事實欄亦未敘及被告甲○○、丙○○有何破壞鐵 窗之情事,是起訴書就被告甲○○、丙○○此部分犯行認係 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尚有未洽。被告甲○○、丙○ ○就事實欄一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及事實欄二所示竊盜犯行, 被告甲○○、丁○○就事實欄三所示竊盜犯行,皆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犯上開3 次竊盜犯行、被告丙○○所犯上開2 次竊盜犯行,均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㈡累犯:
⒈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 0 年度簡字第136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0 年度易 字第86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100 年度簡字第147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101 年度簡字第114 號判處有 期徒刑2 月確定,以101 年度易字第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101 年度易字第392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嗣前揭各罪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3 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易字第2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以101 年度簡字第9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 1 年度簡字第80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1 年度易 字第20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101 年度簡字第112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 第1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下稱乙案)。 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03 年7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接執 行他案所處拘役刑120 日),於105 年5 月27日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甲○○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俱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 60號、104 年度簡字第318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均經確 定,嗣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92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前 開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 年9 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是 被告丙○○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 114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20日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 卷可佐,是被告丁○○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3 人均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奮發有為 ,正道取財,竟恣意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 念,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等犯後皆能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其等所竊得之物,部分業已發還告訴人2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0、65至66 頁),所造成之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等之素行(見前揭 被告前案紀錄表,甲○○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分工情形,並考量被告甲○○自陳學歷為高 職肄業、已離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從事鐵工、每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 、2 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 丙○○自陳學歷為專科肄業、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汽 車修理、每月收入約3 、4 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丁○ ○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已離婚、有2 名成年子女、羈押前 從事鐵工、每月收入約4 萬餘元之家庭生活狀況(以上見本 院卷第188 頁),暨其等本案犯罪所造成告訴人2 人之財產 損失、迄未賠償告訴人2 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 所示之刑,另除就被告甲○○、丙○○所犯事實欄一之加重 竊盜罪外,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甲○○經 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執行 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 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 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 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 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 決議㈠參照)。準此,則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加追徵之諭知。 ㈢查被告3 人於前揭3 次犯行,除了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外,其 等各自所分得之物為何,就事實欄一之部分,被告甲○○、 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戊○○那邊偷的東西,除了已 經扣案的部分以外,其等有說好要一人分一半等語(見本院 卷第255 頁);就事實欄二之部分,被告甲○○、丙○○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除了已經扣案的部分跟電鑽2 支都是甲○
○拿走以外,其等有說好要一人分一半等語(見同上卷頁) ;就事實欄三之部分,被告甲○○、丁○○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除了已經扣案的部分以外,其等有說好要一人分一半等 語(見同上卷頁),是本院參酌被告3 人前揭供述及其等就 前揭各次犯罪參與程度相當,加以依現存卷證亦無從具體推 認其等彼此間如何具體分配上開犯罪所得,本院乃採「平均 分配」之估算法理,就前揭3 次犯行所竊得而未扣案之物( 除電鑽2 支以外,詳下述),認其等各次實際分得之犯罪所 得即為前揭各次犯行應沒收物總數之二分之一,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附 表3 編號147 所示電鑽2 支既均為被告甲○○所分得,業如 前述,核屬被告甲○○之犯罪所得,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至被告甲○○、丙○○所竊得如附表2 編號49至56、附表3 編號148 至162 所示之物,及被告甲○○、丁○○所竊得如 附表4 編號185 至187 所示之物,固均係其等犯罪所得,惟 已分別發還告訴人2 人,業據前述,是此部分犯罪所得均不 予宣告沒收。
㈤另被告甲○○、丙○○所竊得如附表2 編號1 、3 、4 、48 所示之物,考量上開物品均屬個人專屬用品,且財產價值均 極微,是以,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㈥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被告甲○○、丙○○所犯前揭各罪,均經宣告 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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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犯罪事實 │ 主文(宣告罪名及處刑暨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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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事實欄一 │甲○○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丙○○│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二、五至四七所示│
│ │ │ │之物之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丙○○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二、五至四七所示│
│ │ │ │之物之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甲○○│事實欄二 │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丙○○│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
│ │ │ │表三編號一至一四六所示之物之二分之一及附表三編號一│
│ │ │ │四七所示之電鑽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
│ │ │ │表三編號一至一四六所示之物之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甲○○│事實欄三 │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
│ │ │ │表四編號一至一八四所示之物之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丁○○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
│ │ │ │表四編號一至一八四所示之物之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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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遭竊財物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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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光銀行舊支票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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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健康磁手環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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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印章(劉佳明、林和鄉、戊○○、林玫均、林均燁) │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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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存款簿(第一銀行、華南銀行、郵局) │3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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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皮爾卡登包包(紅色)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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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YSL手提包(黑色)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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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皮夾(LV、GUCCI 、DUNHILL )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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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洋酒(皇家禮炮、Hennessy、三多利威士忌、日式清酒)│2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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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拍立得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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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夏普攝影機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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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義大利皮帶 │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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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SUS平板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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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APPLE IPAD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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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星辰錶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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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三宅一生錶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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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SEIKO錶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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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三眼天珠手鍊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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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單眼天珠項鍊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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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佛珠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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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玉手鐲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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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瑪瑙手鐲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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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紫水晶手鍊 │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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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棺材水晶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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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觀世音佛像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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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大悲咒項鍊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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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貓眼石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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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楓葉金幣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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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戒指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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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龍銀 │6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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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皮箱(綠格紋、紅紫色、咖啡色)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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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裝洋酒的背袋(黑色)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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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公事包(紅紫色)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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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雞血石印章(圓形、方形)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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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000年大陸發行紀念幣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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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貔貅翡翠 │1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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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翡翠掛飾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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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珍珠項鍊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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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翡翠手鐲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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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戒指(黃金翡翠)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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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金幣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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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銀圓(袁大頭) │7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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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水晶飾品 │數十件│ │
├──┼─────────────────────────┼───┼─────┤
│ 43 │錢幣 │數千元│ │
├──┼─────────────────────────┼───┼─────┤
│ 44 │生肖金箔 │數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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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遙控直升機 │1臺 │ │
├──┼─────────────────────────┼───┼─────┤
│ 46 │數位相機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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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香奈爾香水 │數瓶 │ │
├──┼─────────────────────────┼───┼─────┤
│ 48 │駕照、金融信用卡 │不詳 │ │
├──┼─────────────────────────┼───┼─────┤
│ 49 │觀音石 │1顆 │於106 年5 │
├──┼─────────────────────────┼───┤月3 日由告│
│ 50 │紅色盒子 │1個 │訴人戊○○│
├──┼─────────────────────────┼───┤出面具領 │
│ 51 │墜子(石)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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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LV鑰匙包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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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LV護照夾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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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LV紅皮夾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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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LV黑皮夾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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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紅色行李箱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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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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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遭財物 │數量│單價│總計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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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NZO風之戀男性淡香水100ML(正)│1瓶 │1150│1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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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ean John吹牛老爹不可原諒男性 │1瓶 │1650│1650 │ │
│ │淡香水EDT125ML(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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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UCCI GUILY罪愛女性淡香水EDT75│1瓶 │1350│1350 │ │
│ │ML(tester)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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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unhill菁英男性淡香精EDP2ML(針│20個│25 │500 │ │
│ │管)到202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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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ersace凡賽斯經典男性淡香水EDT│50個│25 │1250 │ │
│ │1ML(針管)到20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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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女性 │50個│25 │1250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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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ANVIN浪凡冒險公主女性淡香精ED│12個│25 │300 │ │
│ │P2ML(針管)到期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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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ersace凡賽斯香愛黃鑽淡香水EDT│50個│20 │1000 │ │
│ │1ML(針管)到2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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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ersace凡賽斯星夜水晶女性淡香 │10個│20 │200 │ │
│ │水EDT1ML(針管)到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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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ean John吹牛老爹夜幕迷城男性 │6個 │25 │150 │ │
│ │淡香水EDT1.5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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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女性 │16個│25 │400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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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Versace凡賽斯經典男性淡香水EDT│23個│25 │575 │ │
│ │1ML(針管)到2020/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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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CD迪奧J'adore香氛EDP1ML(針管) │39個│15 │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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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ZZARO酷藍唯我男性淡香水EDT1.2│36個│20 │720 │ │
│ │ML(針管)到期201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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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Versace凡賽斯香戀水晶女性淡香 │10個│25 │250 │ │
│ │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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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unhillICON經典男性淡香精 │24個│25 │600 │ │
│ │EDP2ML(針管)到202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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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NNA SUI安娜蘇紫蝶戀淡香水 │10個│25 │250 │ │
│ │EDT2ML(針管)到期20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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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ZZARO海洋鉻元素男性淡香水EDT1│57個│25 │1425 │ │
│ │.5ML(針管)到期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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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HLOE玫瑰之心淡香精EDP1.2ML( │33個│30 │990 │ │
│ │管)到期2019/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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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unhillICON經典男性淡香精 │24個│25 │600 │ │
│ │EDP2ML(針管)到202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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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unhillICON菁英男性淡香精 │24個│25 │600 │ │
│ │EDP2ML(針管)到202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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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LANVIN浪凡冒險公主女性淡水精ED│10個│25 │250 │ │
│ │P2ML(針管)到期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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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MOSCHINOCHEAP&CHIC奧莉薇女香淡│24個│25 │600 │ │
│ │香水EDT1ML(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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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OSCHINO FRESH小清新淡香水EDT1│25個│25 │625 │ │
│ │ML(針管)到期2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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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MOSCHINO I LOVE YOU愛戀愛淡香 │25個│25 │625 │ │
│ │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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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MUSK COLLECTION經典藍麝香男性 │30個│25 │750 │ │
│ │淡香精EDT1.4M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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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TOUS純淨小熊女性淡香水EDT1.5ML│24個│25 │600 │ │
│ │(針管)到期2020/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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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女性 │9 個│25 │225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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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女性 │25個│25 │625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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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男性 │25個│25 │625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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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Versace凡賽斯香戀水晶女性淡香 │25個│25 │625 │ │
│ │水EDT1ML(針管)到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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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Versace凡賽斯絕對‧香戀水晶女 │25個│25 │625 │ │
│ │性淡香精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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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Versace凡賽斯經典男性淡香水EDT│25個│25 │625 │ │
│ │1ML(針管)到期20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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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Versace凡賽斯雲淡風輕男性淡香 │45個│25 │1125 │ │
│ │水EDT1ML(針管)到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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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Versace凡賽斯艾諾斯‧愛神女性 │10個│25 │250 │ │
│ │淡香水EDT1ML(針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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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CD迪奧花漾淡香水EDT5ML │58個│220 │127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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