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42號
106年度侵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D(即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
4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