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40號
PTDM,105,易,140,2018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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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興
被   告 施智仁
被   告 田清瑞
前列三人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林暘叡
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許育耀
被   告 謝勝文
被   告 林福國
被   告 黃勝吉
前列四人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黃永豐
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
被   告 洪鳳秋
被   告 林志騰
被   告 陳建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8040號、103 年度偵字第606 號、103 年度偵字第8538號、104
年度偵字第3462號、105 年度偵字第846 號、105 年度偵字第
2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興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智仁田清瑞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洪鳳秋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四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暘叡黃永豐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許育耀林福國黃勝吉謝勝文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林志騰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任無罪。
事 實
一、屏東縣東港鎮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漁公司)於民 國86年9 月5 日設立東隆漁船加油站(下稱東隆加油站,通 聯譯文或稱「舊的」) 與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滿豐加油站)分別與屏東縣政府簽訂「優惠漁業動力用 油供售行政契約書」,均屬供售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之供油單 位。李家興自民國91年起至東隆加油站任職,於99年起擔任 東隆加油站之站長,負責督導現場員工工作,綜理加油站一 切事務。施智仁於91年間至東隆加油站任職(前曾因同類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自98年改擔任該公司櫃檯會計,負 責協助漁民讀取航程紀錄器,申請可核配之油品數量,並於 發油時,將「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下簡稱: 記錄單 )放置於航程紀錄器之印表機,待加油員加油完畢後,將記 載有本次油量之記錄單交付漁民,並收取加油油款,再將加 油數量登錄在農業委員會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田清 瑞約於100 年起,亦擔任東隆加油站之站長兼櫃檯會計,負 責向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東港漁船加油站訂購甲種漁船油、製 作日報表及與施智仁輪流辦理上開櫃檯會計業務,渠等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滿豐加油站從事業務之人未經起訴,應另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二、政府為照顧漁民,依漁業法第59條以及於99年11月23日修正 公布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 )規定,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 用油作漁業使用,除免徵貨物稅每公秉3990元(起訴書誤為 13% )、營業稅(銷售額之5%)外,並依據「優惠油價標準 」核給優惠油價之補貼款(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油公司〉所公告甲種漁船油牌價之14%計算)。又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掌握漁船作業時數以核實撥發 優惠用油,於96年12月19日發布「漁船航程紀錄設備安裝及 維運作業要點」,除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5 條第1 項但書外之漁筏等免用航程紀錄器外,規範漁業人裝設航程



紀錄器(VoyageData Recorder ,下或簡稱VDR )之程序、 故障辦理流程、滅失處理辦法、繳回手續、費用負擔等並提 供各類表單供漁業人與供油單位辦理,而供油單位之從業人 員於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除核對漁業執照與購 油手冊、船名、統一編號外,尚需以合格之航程讀取器,連 接船舶上之VDR 至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簡稱漁管 系統)及「漁船航程資訊系統」(簡稱航程系統),以讀取 作業時數,再由上開漁管及航程系統依照作業時數,按照漁 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6 條核算各船舶漁船用油數量, 由系統計算所得之漁船用油,顯示於電腦螢幕供漁業人或漁 業從業人閱覽,於供油單位完成加油後,在購油手冊記載購 油日期、購油數量、作業時數,並於核章欄核章,同時以航 程讀取器之印表機,將記錄單交給漁業人,並將漁業人之購 油述亮登載於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李家興、田清 瑞、施智仁林暘叡許育耀黃勝吉林福國謝勝文黃永豐洪鳳秋及附表四所示之各漁業人,均知悉優惠漁業 動力用油之供售、使用,應按照漁業法、優惠油價標準、漁 船航程紀錄設備安裝及維運作業要點及供售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詎林暘叡許育耀黃勝吉林福國謝勝文黃永豐竟謀 議共同經營甲種漁船油流用事業,自100 年4 月起,由林暘 叡以「瑞得財號」(CT1-2848)、「正源漁號」為母船,許 育耀以「金良昇號」、「明瑞財號」為母船,林福國、黃勝 吉、許育耀林暘叡等人另租用不知情黃勝吉之子所有之「 明進財」號作為儲油母船。渠等與附表一之集團成員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李家興田清瑞施智仁、滿豐加油站從事業務姓名年籍 不詳人員、林福國黃勝吉許育耀(前開3 人與林暘叡 僅合作至101 年年底)、林暘叡黃永豐謝勝文,分別 知悉如附表四之漁業人於如附表四「日期」欄所示時間前 往滿豐漁船加油站、東隆加油站申請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 油時,附表四之漁業人或洪鳳秋,先電話與林暘叡表示欲 出售核配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後,由附表四之漁業人黃金 條、何秋琴、蔡明志、「慶伯」分向滿豐漁船加油站、東 隆加油站(下簡稱: 供油單位或配油單位)從事業務之人 提示漁業執照、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再由上開配油單 位加油人員將各該漁船上之VDR 連接配油單位之電腦及漁 業署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漁船作業時數資料並計算 出如附表四「核配量」欄所示各該次得銷售之優惠漁業動 力用油之核配量後,各該漁業人並未向滿豐漁船加油站、



東隆加油站實際購買如附表四「核配量」欄所示油量之情 ,詎李家興田清瑞施智仁、滿豐漁船加油站姓名年籍 不詳之從事業務之人員,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林暘叡許育耀黃勝吉林福國謝勝文黃永豐及如附表四之漁業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配油單位著手佯以 計量器運轉至「加油至船舶」與「出售」量總額而著手於 詐欺行為,再將「出售量」暫存在配油單位之油槽內,完 成後,由上開滿豐漁船加油站姓名年籍不詳之從事業務之 人員、東隆加油站櫃檯會計人員施智仁田清瑞張欽淇 (未經起訴,負責附表四編號3 之犯行)將各漁船已於該 次加滿如附表四「核配量」欄所示全額油量之不實加油數 據,登載於漁業署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並於漁業人之購 油手冊上登載不實之購油數量,復接續於漁管系統內,列 印附表四等船舶之不實加油數量之「核配優惠漁船用油日 報表」,按月將「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補充漁船用油書 、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正反面影本、漁船航程作業時數 明細單」,送交屏東縣政府漁政單位審核而行使之,屏東 縣政府漁政單位因誤信上開資料為真而陷於錯誤承認附表 四之各次交易,旋函知中油公司,中油公司再依照屏東縣 政府公文,於當月東隆加油站、滿豐加油站等供油單位繳 交購油款時,扣抵為中油公司墊付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再 經由中油公司按月檢附該相關不實報表等資料向漁業署申 報如附表四「船舶名稱」欄所示漁船,業於如附表四「購 油日期」欄所示時間購買並加滿如附表四「公升數」欄所 載油量,以申請撥付補貼款而行使之,致漁業署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四「船舶名稱」欄所示漁船業於 如附表四「購油日期」欄所示時間購買如附表一「公升數 」欄所示全部油量並如數加入各該漁船油槽內,而依各該 核配量核算並同意支付如附表六「優惠油價補貼款」欄所 示款項,上開配油單位人員、林暘叡許育耀黃勝吉林福國黃永豐謝勝文及如附表四「船舶名稱」欄所載 之漁業人分別以此方式共同向漁業署詐得流用之優惠漁業 動力用油,足生損害於漁業署對於審核優惠漁業動力用油 數量、補貼款之正確性、財政部對於營業稅及貨物稅核課 之正確性。
(二)林福國黃勝吉許育耀林暘叡詐得附表四所示之漁業 人之甲種漁業油數量後,先由許育耀林福國黃勝吉出 資支付流用甲種漁船油之購油款(含向船長加購之利潤) ,再由林暘叡謝勝文通知有犯意聯絡之黃永豐駕駛瑞得



財或明瑞財號、郭榮邦(於101 年1 月中旬起,業經台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駕駛新芳財號,謝 勝文連絡有犯意聯絡之其胞弟謝文全駕駛金良昇號、明瑞 財號、明進財號,前往滿豐漁船加油站或東隆加油站載運 非法流用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並由謝勝文林暘叡、許 育燿、黃永豐,連絡明知上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為來路不 明之贓物之如附表一之成員蘇坤風、鄭吉宏、翁戍立、蔡 永裕、林文立、黃文喜、蔡秀蓮(施智仁之妻)、康富智 、林裕翔、周程翔廖燕君(為謝勝文之女友,綽號「美 國仔」,上開之人均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擔任搬運贓物 之把風者,在運送途經之屏東縣東港鎮鎮海宮廟前路口或 附近之「虹橋」等地點,巡視有無警方跟監,再由附表二 之油罐車司機陳南明、羅振武、孔志祥、梁文生、黃明仁康智富、林裕翔、何明亮林佳聘(陳南明至林佳聘等 人處分如附表二所載)及林志騰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聯絡 ,將林暘叡許育耀等人共同詐得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運 至指定之地點,再由林暘叡黃勝吉等人委託油罐車司機 李金龍或黃哲維載運售予附表五之客戶或由林暘叡指示林 志騰逕送至附表三林暘叡所指定之客戶處。
四、林志騰另自101 年間起,迄101 年底為止,明知黃勝吉取得 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 犯意,每月向黃勝吉故買而將之轉售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 客戶,每次可得約6000元之利潤。
五、嗣於102 年6 月5 日為警、屏東縣調查站、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事務官搜索查獲,在林福國住處,扣得林福國所有 之彰化銀行存簿1 本、代收款紀錄簿1 本、支票2 張,林陳 素秋所有之彰化銀行存簿1 本、台新銀行存簿1 本、合作金 庫存簿1 本、第一銀行存簿,陳英美所有之台灣銀行存簿1 本、郵局存簿1 本,林易相所有之郵局存簿1 本,林郡恆所 有郵局存簿1 本。林晹叡所有之郵局存摺1 本、名片1 盒、 本票18張、估價單1 張、現金23萬5000元。黃勝吉所有之勝 發財8 號請款單2 紙、紀錄單1 紙、記事本3 本、台灣企銀 存簿1 本( 含提款卡1 張) 。黃勝吉所有之請款單( 勝發財 8 號) 2 紙、紀錄單1 紙、記事本3 本、台灣企銀存摺1 本 (含提款卡1 張) 。
六、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案共同被告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及其辯護人 主張,共同被告林暘叡洪鳳秋謝勝文黃永豐、謝文 全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參本院卷一第302 頁);被告 黃永豐及其辯護人主張: 共同被告謝勝文之警詢筆錄無證 據能力(參本院卷一第303 頁)。被告林暘叡洪鳳秋謝勝文黃永豐、謝文全、謝勝文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為 前開被告以外之人即被告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黃永 豐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然本院審認上開林暘 叡、洪鳳秋謝勝文黃永豐、謝文全、謝勝文於警詢之 證述,據案發時間較近,亦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 事,且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不想生事之 指證,或故為迴護他人而事後串謀之可能等外力干擾,憑 此堪認渠等警詢中證述客觀上應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 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此等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
(二)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條文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 文。本案除被告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黃永豐之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卷內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除否 認前開共同被告林暘叡洪鳳秋謝勝文黃永豐、謝文 全、謝勝文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外(該等證據能力如(一 )所述),對於其他證人之供述證據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302 頁、303 頁、第315 頁、321 頁) ,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
(三)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 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訊據林志騰林暘叡均坦認上開事實不諱,核與共同被告 許育耀林福國黃永豐謝勝文黃勝吉供述合夥盜賣 優惠漁業動力用油等節大致相符,復有搬運贓物之證人謝 文全、蘇坤風、翁戍立、蔡永裕、陳南明、鄭吉宏、郭榮 邦、羅振武、孔志祥、梁文生、黃文喜、蔡秀蓮、黃明仁



康富智、林文立、林裕翔、何明亮周程翔謝勝文之 女友廖燕君林佳聘林志騰陳建任陳文裕、李金龍 、陳企都、林政坤、王仁義沈俊憲、鄭文杰林毅達、 李商號、黃先明陳志峰林志騰呂靜慧、張奕凱、張 坤能、白豪仁、蔣美梅、吳陳惠雀、許秀宜、江瑞成、王 承運、陳加進、林秋隆、林漢鼎、林哲勳林世雄、楊憶 萍、戴建立、黃麗文、黃哲維等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對 於卷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 0000000000與0000000000(林暘叡)、0000000000(謝勝 文)之譯文黃永豐林暘叡謝勝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0 2 偵8040卷第73至84頁、158 頁至169 頁、216 頁至228 頁)、證人結文、林暘叡全戶戶籍資料、黃勝吉之相片影 像資料查詢結果、許育耀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林福 國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蔡永裕全戶戶籍資料、謝勝 文之相片查詢結果、謝文全之相片查詢結果、漁船進出港 紀錄查詢(作業船筏)(102 偵8040卷第171 至173 頁、 101 他字第1156卷18第94頁)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 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偵8040卷第189 至190 頁)、金良昇號漁船資料、101 年7 月4 日該船照片( 102 偵8040卷第230 至232 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1 年10月1 日屏警刑字第1010054855號函(102 偵8040卷第 229 頁)、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林暘叡) 之譯文(102 偵8040卷第240 頁)、滿豐漁船加油佔股份 有限公司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名冊(102 偵8040 卷第275 頁至281 頁)、潘亮佑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102 偵8040卷第282 頁、103 第606 卷㈢第151 頁反) 、陳宗信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2 偵8040卷第283 頁、103 第606 卷㈢第151 頁)、田清瑞之相片影像資料 查詢結果(102 偵8040卷第284 頁、103 第606 卷㈡第77 頁、103 第606 號卷㈢第152 頁)、施智仁之相片影像資 料查詢結果(102 偵8040卷第285 頁、103 偵606 卷㈡第 76頁、103 偵第606 號卷㈢第152 頁反)台灣大哥大資料 查詢、遠傳資料查詢(103 偵606 卷㈠第8 頁反至9 頁) 、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373 號搜索票(103 偵606 卷㈠ 第9 頁反、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88 頁)、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 明書(103 偵606 卷㈠第10至11頁反、101 他字第1156卷 9 第189 至190 頁反)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 (103 偵606 卷㈠第12至22頁103 偵606 號卷㈡第210 至 216 頁、242 至243 頁、103 偵606 卷㈥第69至73頁、10



1 他字第1156卷9 第191 至202 頁)、門號0000000000號 通訊監察譯文表(103 偵606 卷㈠第37至61頁)、彰化銀 行東港分行102 年6 月6 日彰東港字第102001304 號函( 103 偵606 卷㈠第97頁)、彰化銀行東港分行102 年6 月 6 日彰東港字第102001305 號函(103 偵606 卷㈠第97頁 反)、玉山銀行東港分行102 年6 月7 日玉山東港字第10 20605001號函(103 偵606 卷㈠第99頁、101 他字第1156 卷9 第240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6 月10日台新 作文字第10211058號函(103 偵606 卷㈠第100 頁反)、 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373 號搜索票(103 偵606 卷㈠第10 1 頁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103 偵606 卷㈠第102 至10 3 頁反)、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373 號搜索票(103 偵60 6 卷㈠第106 至107 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3 偵606 卷㈠第106 頁反至 107 頁)、本院102 聲搜字第373 號搜索票、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搜索押筆錄(103 偵606 卷㈠第107 頁至116 頁 )、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103 偵606 卷㈠ 第121 頁反至125 頁反)、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03 偵60 6 卷㈠第130 頁)、中華電信行動資料查詢(103 偵606 卷㈠第143 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 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㈠第145 至151 頁反)、許育 耀之相片查詢結果(103 偵606 卷㈠第154 頁)遠傳資料 查詢(103 偵606 卷㈠第163 頁反至164 頁)門號000000 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103 偵606 卷㈠第167 至175 頁 反、249 至253 頁、285 頁至294 頁、103 偵8538卷第17 至26頁、34至43頁、101 他字第1156卷11第78至87頁)、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103 偵606 卷㈠第254 頁、284 頁 、103 偵8538卷第33頁)、黃永豐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 果(103 偵606 卷㈡第38頁、103 偵8538卷第47頁)、施 智仁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3 偵606 卷㈡第42頁) 、李家興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3 偵606 卷㈡第84 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㈡ 第67至72頁反)、東漁實業股有限公司年度所得名冊( 103 偵606 卷㈡第73至75頁反)、洪宏吉之相片影像資料 查詢結果(103 偵606 卷㈡第219 頁)、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㈡第242 至 243 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103 偵60 6 卷㈡第281 至286 頁反)、遠傳資料查詢(103 偵606 卷㈡第309 至309 頁反)、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



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㈡第309 至310 頁)、00000000 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㈡第334 至 336 頁)、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 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㈡第347 、349 頁、103 偵606 卷 ㈢第67至68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606 卷㈢第27至28頁)、00-00000 00 號申登資 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58至59頁)、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8556、8895號緩起 訴處分書(103 偵606 卷㈢第71至75頁)、0000000000號 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86至91頁) 、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 ㈢第120 、121 頁)、00-00000 00 號申登資料、通訊監 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135 、136 、137 頁)、漁船 進出港紀錄查詢(作業船舶)(103 偵606 卷宗㈢第138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 606 卷㈢第170 至173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 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196 至199 頁)、 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 第211 、212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 文(103 偵606 卷㈢第236 、237 頁)、0000000000申登 資料、通訊監察譯文、信衝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基本資( 103 偵606 卷㈢第256 至259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 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269 、271 頁)、 統一發票、車業商行客戶資料冊(103 偵606 卷㈢第272 至278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606 卷㈢第291 至292 頁、387 頁)、0000000000 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338 至 344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362 至363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376 至377 頁)、00 -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 416 至417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606 卷㈢第428 至435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 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16至17頁)、0000 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34 至40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 3偵 606 卷㈣第76、79至83頁)林志騰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 果(103 偵606 卷㈣第84頁)林志騰之全戶基本資料( 103 偵606 卷㈣第118 、134 、158-1 頁)0000000000號 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105 至10 6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 606 卷㈣第115 、119 至123 頁)、0000000000申登資料 、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133 、135 至137 頁 )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103 偵606 卷㈣第155 、157 至158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191 、195 至196 頁)、漁船進出港紀錄查 詢(作業船舶)(103 偵606 卷㈣第307 頁)、00000000 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㈢第105 、 106 頁103 偵606 卷㈣第216 至217 頁)、0000000000號 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228 、234 頁、235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606 卷㈣第256 頁、257 至265 頁)、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㈣第285 至308 頁)、 呂靜蕙下游買主電話之申登資料(103 偵606 卷㈣第316 至333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606 卷㈤第13至14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38至40頁)、00000000 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54至55 頁)、俊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申 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108 、111 、 112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125 至126 頁)、00-0000000號申登資料及 通訊監察譯文、永有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03 偵606 卷㈤第164 至166 頁)、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玉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 鈺龍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03 偵606 卷㈤第186 至190 頁、197 至202 頁)、基穎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資料、00-0000000號申登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237 、240 至242 頁)、0000000000號申登 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606 卷㈤第260 至261 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書(103 偵字第606 號卷㈤第33 0 至390 頁)、林志騰販賣油品組織圖、通訊監察譯文( 103 偵字第606 號卷㈥第1 至49頁、75至94頁)、黃勝吉 102 年6 月17日另案調查筆錄(103 偵606 卷㈥第50至54 頁)、專案小組隊員潘建良之偵查報告(103 偵606 卷㈥ 第55至57頁)、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亞太、遠傳、威 寶行動資料查詢(103 偵606 卷㈥第62至68頁)、林暘叡 之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字第606 號卷㈥第69至73頁) 、林志騰之通訊監察譯文(103 偵字第606 號卷㈥第74至 94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6836



、7137、8555、8556、8895號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 103 偵字第606 號卷㈥第95至116 頁)、本院100 年聲監 字第267 號、99號通訊監察書、100 年聲監續字第31 4號 、386 號、451 號、502 號、573 號649 號、本院10 1年 聲監續字第5 號、74號、165 號、245 號、341 號、424 號通訊監察書(103 偵606 卷整理表卷一第4 至17頁)、 本院102 年聲監續字第270 號、210 號、155 號、97號、 24號、269 號、209 號、154 號、96號、23號通訊監察書 、101 年聲監續字第938 號、868 號、797 號、474 號、 937 號、867 號、796 號、718 號、630 號、561 號、32 1 號、通訊監察書(103 偵606 卷整理表卷二第127 至13 5 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8737 號緩起訴處分書(105 偵846 卷第167 至168 頁)、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846 號緩起訴處分 書(105 偵846 卷第169 至211 頁反)、本院101 年度潮 秩字第30號(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1 第43頁)、屏東縣 政府102 年10月30日102 年度屏府農漁字第10272722700 號函(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74頁)、「瑞得財號」 (CT1-2848)、「聖利吉號」(CT1-2848) 等2 艘漁船自 99年10月1 日至102 年1 月1 日漁船購油歷史記錄及上開 漁船船籍資料影本各乙份(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75 至90頁)、員警製作屏東縣東港地區詐取政府補助優惠漁 船用油案關係圖(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99頁)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巡防第六海岸巡防總隊 102 年度11月1 日南六總字第1022204391號函(101 他字 第1156卷1 之2 第120 頁)、聖利吉號(CT3- 3669 )、 瑞得財號(CT1-2848)漁船自99年10月1 日至102 年10月 1 日出港紀錄及進出港船員資料,安全檢查後之電腦糸統 登載資料(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121 至149 頁反) 屏東縣政府102 年10月31日102 年度屏府農漁字第102727 2288800 號函(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150 頁)、聖 利吉號(CT3-36 69 )、瑞得財號(CT1-2848)漁船,自 99年10月1 日至102 年10月1 日出港紀錄及進出港船員資 料,安全檢查後之電腦糸統登載資料(101 他字第1156卷 1 之2 第151 至160 頁)、扣案物品清單(102 保管字第 835 號)(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317 頁)、扣案物 品清單(102 保管字第834 號)(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 2 第318 頁)、扣案物品清單(102 保管字第833 號)( 101 他字第1156卷1 之2 第319 頁)、門號0000000000號 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38



至42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 1156卷9 第58至62頁反)、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扣 押物封條(另案)(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63至75頁)、 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 字第1156卷9 第82至83頁反)、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91至96頁 反)、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09 頁)、門號0000000000號與00 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 卷9 第109 頁)、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 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10 頁)、門號000000 0000號與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11 頁)、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 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12 頁)、 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13 至115 頁、 118 頁、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127 至131 頁反)、門號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9 第141 至172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1 他字第1156卷 10第42、44、46頁及101 他字第1156卷11第20至23頁反及 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44、46、48頁)、門號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0第75至80頁 、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141 至143 頁反)、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 字第1156卷11第15至19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 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1第41、45至51頁)、00 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 11第232 、236 至250 頁)、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 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1第264 、268 至317 頁 )、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 12第13至14頁)、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23至24頁)、門號000000 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 34、50至61頁反)、林文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40頁)、萬興加油站有限公司名片(上 有總經理陳志峰)(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91頁)、門號 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 卷12第98至103 、106 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通訊監察譯文(101 他字第1156卷12第164 、177 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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