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8號
ILDV,107,訴,328,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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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蔡富邦
被   告 陳貞齊
      蔡棋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 第145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7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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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