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藝德勳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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