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84號
ILDV,107,司聲,18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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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辦理撥款事宜,寄 發通知信函至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宜蘭縣羅東鎮),惟 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108條第 1項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王佳雄為負責人並代表相對人, 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且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佳雄 係居住於新竹市東區,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此有相對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聲請人 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寄發通知信,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 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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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