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8號
ILDV,107,司聲,178,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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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李曉鳳  原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乙事,聲 請人前將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郵局退回信封為證,本院並發函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 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且目前行方不明,此有該局回函在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 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 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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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