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54號
ILDV,107,司促,4054,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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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
債 務 人 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國泓
債 務 人 馮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柒萬玖
  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列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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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