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59號
ILDV,107,司促,3959,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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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潘穎柔
債 務 人 潘柏銘
債 務 人 羅燕燕
一、債務人潘柏銘潘穎柔羅燕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穎柔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潘柏銘
  與羅燕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41925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
  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潘穎柔自107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992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潘柏銘羅燕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柏銘、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99244│穎柔、羅燕│3月01日起  │      │       │
│  │元  │燕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柏銘、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9244│穎柔、羅燕│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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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