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53號
ILDV,107,司促,395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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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林芳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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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