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40號
ILDV,107,司促,3940,201809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區○○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蘇秋桂(即陳光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發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