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73號
ILDV,107,司促,3873,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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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文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柒佰陸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文得於民國85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5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47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債務人郭文得於民國84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5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84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80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文得 456│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3182│0000000000│05月 1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文得 543│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75464 │0000000000│05月 0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7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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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