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81號
ILDV,107,司促,3781,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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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
  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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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