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49
號、107年度偵字第3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隆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應沒收物」欄所示之刑度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宜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7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方式 ,向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附表編號1至 77所示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金額。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宜隆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並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77所示之證據可佐,是被告上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7所示之罪名、宣 告刑及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至5、8至12、14至 16、18至21、25、28、29、31、32、36、39至41、47、48、 50、52、54、55、57、59至61、65至70、72、74至77,被 告詐欺之方式並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此有附表編號2至5、8至 12、14至16、18至21、25、28、29、31、32、36、39至41、 47、48、50、52、54、55、57、59至61、65至70、72、74至 77所示之證據可稽,檢察官起訴書漏未斟酌,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又本院於審理時就 上開事實、罪名已告知被告(本院卷第67頁),本院自應予
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61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2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102年度簡字第50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2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3月,前揭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83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9月確定,於105年7月10日 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途 徑賺取財物,而為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詐欺行為,對附表 編號1至77所示之被害人造成損害,事後雖坦承犯行,惟未 能賠償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被害人,並衡量其素行、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暨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7所示用以詐欺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並就附表中未扣案之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38條第4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詐欺所得,應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因並未扣案,為免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依司法院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交付方式 │被害人│犯罪時、地、手法及詐騙金額 │證據 │罪名、宣告刑│
│ │ │ │ │ │及應沒收物 │
├──┼───────┼───┼───────────────┼─────────┼──────┤
│1 │匯入中國信託商│曹毓茹│被告以「陳葉倫」名義,於臉書社│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團「台灣信用卡-刷卡優惠分享區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號帳戶│ │」內刊登不實辦卡訊息,嗣曹毓茹│1.證人即告訴人曹毓│布而犯詐欺取│
│ │5000元 │ │欲辦信用卡於107年4月3日11時許 │ 茹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在其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 │ 第60至61頁) │處有期徒刑壹│
│ │匯入台灣銀行00│ │982巷13號住處以手機上網至前揭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肆月。 │
│ │0-000000000000│ │臉書社團見此訊息後聯絡被告,被│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之門號09│
│ │號帳戶10000元 │ │告即於同日11時33分許,以行動電│ (第62頁) │00000000號SI│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3.通訊監察譯文(第│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銀│ │之IPHONE7手機使用)、000000000│ 63頁) │;未扣案之IP│
│ │行000-00000000│ │8號與曹毓茹聯絡,佯稱欲辦玉山 │4.帳戶個資檢視(第│HONE7行動電 │
│ │542806號帳戶 │ │銀行家樂福聯名卡僅需在其個人第│ 64頁) │話壹支、行動│
│ │9870元 │ │一銀行及新光銀行帳戶內各存入50│5.台灣銀行000-0000│電話壹支(含│
│ ├───────┤ │00 0元,作為財力證明,即可獲得│ 00000000號帳戶存│門號00000000│
│ │匯入國泰世華銀│ │首刷禮「蘋果手機」,致曹毓茹因│ 摺存款歷史明細查│98號SIM卡壹 │
│ │行000-00000000│ │而陷於錯誤以LINE傳送個人身分證│ 詢資料(第65至66│枚)及未扣案│
│ │542858號帳戶47│ │件予被告,並交付第一銀行及新光│ 頁) │之犯罪所得新│
│ │00元 │ │銀行之認證碼,被告取得認證碼後│6.搜索扣押筆錄、扣│臺幣伍萬玖仟│
│ ├───────┤ │隨即將曹毓茹前揭第一銀行帳戶內│ 押物品目錄表(第│參百壹拾元均│
│ │匯入玉山商業銀│ │29570元、新光銀行帳戶內29740元│ 148至152頁) │沒收,全部或│
│ │行000-00000000│ │,合計5931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 │ │一部不能沒收│
│ │7582號帳戶5000│ │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繳納費用。│ │時,追徵其價│
│ │元 │ │ │ │額。 │
│ ├───────┤ │ │ │ │
│ │匯入玉山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9870元 │ │ │ │ │
│ ├───────┤ │ │ │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987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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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匯入國泰世華商│葉立軒│葉立軒於107年4月9日於臉書張貼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貼文,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被告見此即以「呂明洲」之臉書帳│1.證人即告訴人葉立│,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 │號名義與葉立軒聯絡,佯稱欲購買│ 軒於警詢之證述(│伍月,如易科│
│ ├───────┤ │該遊戲帳號,致葉立軒因而陷於錯│ 第67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誤提供個人新光商業銀行帳號、身│2.告訴人葉立軒台灣│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 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予被告,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9│ 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扣案之門號09│
│ │戶9870元 │ │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NE│ 查詢明細表(第68│00000000號SI│
│ ├───────┤ │ 7手機使用)與葉立軒聯絡,佯稱│ 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葉立軒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騙案件紀錄表(第│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葉立軒│ 69頁) │話壹支及未扣│
│ │戶9870元 │ │因而再行提供新光商業銀行HCE之 │4.通訊監察譯文(第│案之犯罪所得│
│ ├───────┤ │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後│ 70頁) │新臺幣肆萬壹│
│ │匯入台新國際商│ │即將葉立軒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內之│5.臉書對話訊息及貼│仟貳百柒拾柒│
│ │業銀行000-0000│ │41277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式 │ 文翻拍照片16幀(│元沒收,全部│
│ │0000000000號帳│ │欄之帳戶、金額及繳納電信費用。│ 71至74頁) │或一部不能沒│
│ │戶300元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收時,追徵其│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價額。 │
│ │繳納台灣之星電│ │ │ 148至152頁) │ │
│ │信費5217元 │ │ │ │ │
│ ├───────┤ │ │ │ │
│ │繳納中華電信電│ │ │ │ │
│ │信費615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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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匯入國泰世華商│張秉凡│張秉凡於臉書遊戲寶物交易社團張│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原姓│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虛擬寶物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名張朝│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年4月11日│1.證人即告訴人張秉│,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智) │9時42分許以「呂明洲」之臉書帳 │ 凡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 │號名義與張秉凡聯絡,佯稱欲購買│ 第76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該虛擬寶物,致張秉凡因而陷於錯│2.通訊監察譯文(第│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身│ 75頁) │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扣案之門號09│
│ │戶9870元 │ │予被告,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00000000號SI│
│ ├───────┤ │00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 (第78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NE 7手機使用)與張秉凡聯絡,佯│4.告訴人張秉凡彰化│;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 商業銀行新臺幣交│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求張秉凡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易明細(第79頁)│話壹支及未扣│
│ │戶470元 │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張秉│5.臉書對話訊息及貼│案之犯罪所得│
│ │ │ │凡因而再行提供彰化商業銀行HCE │ 文截圖畫面(第79│新臺幣貳萬零│
│ │ │ │之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 頁背面至80頁) │貳百壹拾元沒│
│ │ │ │後即將張秉凡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內│6.告訴人彰化銀行豐│收,全部或一│
│ │ │ │之2021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 │ 原分行存摺影本(│部不能沒收時│
│ │ │ │式欄之帳戶及金額以繳納費用。 │ 第81頁) │,追徵其價額│
│ │ │ │ │7.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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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宗彌│陳宗彌於臉書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天堂M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年4月13日中午11時多許以「呂明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宗│,處有期徒刑│
│ │3200元 │ │洲」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宗彌聯絡│ 彌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佯稱欲購買該遊戲帳號,嗣後利│ 第82至83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用LINE通訊軟體與陳宗彌之妻廖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伶聯繫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上限,需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 (第84頁) │扣案之門號09│
│ │戶940元 │ │成交易,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90602│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0324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NE7手 │ 85至87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機使用)與陳宗彌聯繫,要求陳宗│4.交易明細資料(第│;未扣案之IP│
│ │ │ │彌提供帳戶資料,致陳宗彌因而陷│ 88頁) │HONE7行動電 │
│ │ │ │於錯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5.告訴人彰化銀行潭│話壹支及未扣│
│ │ │ │、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予被告,並要│ 子分行存摺影本(│案之犯罪所得│
│ │ │ │求陳宗彌提供雲支付申請碼,陳宗│ 第89頁) │新臺幣肆仟壹│
│ │ │ │彌因而再行提供該申請碼予被告,│6.簡訊翻拍畫面(第│佰肆拾元沒收│
│ │ │ │被告取得申請碼後即將陳宗彌彰化│ 90頁) │,全部或一部│
│ │ │ │商業銀行帳戶內之4140元,分別匯│7.臉書截圖畫面(第│不能沒收時,│
│ │ │ │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90頁背面) │追徵其價額。│
│ │ │ │ │8.LINE對話訊息截圖│ │
│ │ │ │ │ 畫面」(第91頁)│ │
│ │ │ │ │9.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
│5 │匯入國泰世華商│孫百慶│孫百慶於107年4月14日23時2分,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在其位於嘉義市東區秀園新村137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號住處內,接獲自稱李銘育網友之│1.證人即告訴人孫百│,處有期徒刑│
│ │戶8460元 │ │電話,表示因其販賣手機時買家「│ 慶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 │呂明洲」指定以台灣銀行帳戶匯款│ 第93頁) │罰金,以新台│
│ │ │ │並要求提供健保卡照片認帳戶本人│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身份,欲向孫百慶借用帳戶及相關│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 │資料,孫百慶即提供個人台灣銀行│ 94頁) │扣案之門號09│
│ │ │ │帳號及健保卡照片等資料,嗣「呂│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明洲」又要求提供孫百慶手機以確│ 95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認帳戶及身份,後被告即以行動電│4.告訴人台灣銀行存│;未扣案之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扣案之│ 摺翻拍照片(第 │IPHONE7手機 │
│ │ │ │IPHONE7手機使用)與孫百慶聯絡 │ 96頁) │壹支、犯罪所│
│ │ │ │,自稱為「呂明洲」,告知因非約│5.LINE對話翻拍及臉│得新臺幣捌仟│
│ │ │ │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孫百慶│ 書截圖畫面(第96│肆佰陸拾元沒│
│ │ │ │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 至98頁) │收,全部或一│
│ │ │ │戶」始能完成交易,致孫百慶因而│6.搜索扣押筆錄、扣│部不能沒收時│
│ │ │ │陷於錯誤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被告,│ 押物品目錄表(第│,追徵其價額│
│ │ │ │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將孫百慶台灣│ 148至152頁) │。 │
│ │ │ │銀行帳戶內之8460元,匯入左列支│ │ │
│ │ │ │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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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匯入中華郵政70│楊鎧謙│被告以「遊戲平台」名義於網路刊│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0-000000000000│ │登不實之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32號帳戶30000 │ │之訊息,楊鎧謙見此訊息後聯絡被│1.證人即告訴人楊鎧│布而犯詐欺取│
│ │元 │ │告,被告即於107年4月3日0時多許│ 謙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 │以臉書通訊軟體與楊鎧謙聯繫,要│ 第99頁) │處有期徒刑壹│
│ │ │ │求楊鎧謙提供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參月。 │
│ │ │ │號、身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 騙案件紀錄表(第│未扣案之行動│
│ │ │ │等資料,致楊鎧謙因而陷於錯誤提│ 100頁) │電話壹支(含│
│ │ │ │供予被告後,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3.通訊監察譯文(第│門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00號與楊鎧謙聯絡,佯│ 104頁) │83號SIM卡壹 │
│ │ │ │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4.臉書對話截圖畫面│枚)、犯罪所│
│ │ │ │求楊鎧謙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第105至106頁)│得新臺幣參萬│
│ │ │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楊鎧│5.中華郵政000-0000│元沒收,全部│
│ │ │ │謙因而再行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被告│ 0000000000號帳戶│或一部不能沒│
│ │ │ │,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將楊鎧謙第│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收時,追徵其│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內之30000元,匯 │ 細(第107至108頁│價額。 │
│ │ │ │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
│7 │匯入國泰世華商│金亦萱│被告以「呂明洲」名義於臉書社團│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刊登不實之收購手機遊戲天堂M帳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00號帳│ │號之訊息,金亦萱見此訊息後聯絡│1.證人即告訴人金亦│布而犯詐欺取│
│ │戶940元 │ │被告,被告即於107年4月5日21時 │ 萱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 │42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第109至110頁) │處有期徒刑壹│
│ │ │ │ 號與金亦萱聯繫,要求金亦萱提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壹月。 │
│ │ │ │供個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身分證│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扣案之行動│
│ │ │ │號碼等資料,致金亦萱因而陷於錯│ (第111頁) │電話壹(含門│
│ │ │ │誤提供予被告後,被告再次以行動│3.通訊監察譯文(第│號0000000000│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金亦萱聯│ 112頁) │號SIM卡壹枚 │
│ │ │ │絡,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4.簡訊翻拍畫面(第│)及犯罪所得│
│ │ │ │限,要求金亦萱提供合作金庫網路│ 113頁) │新臺幣玖佰肆│
│ │ │ │ATM認證碼設定「約定帳戶」始能 │5.搜索扣押筆錄、扣│拾元均沒收,│
│ │ │ │完成交易,金亦萱因而再行提供驗│ 押物品目錄表(第│全部或一部不│
│ │ │ │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 148至152頁) │能沒收時,追│
│ │ │ │將金亦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94│ │徵其價額。 │
│ │ │ │0元,匯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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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律枏│陳律枏於臉書張貼欲出售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天堂M帳號之訊息,被告即於107年│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4月5日22時33分許,以臉書通訊軟│1.證人即告訴人陳律│,處有期徒刑│
│ │500元 │ │體與陳律柟聯繫,陳律枏遂要求被│ 枏於警詢之證述(│伍月,如易科│
│ ├───────┤ │告提供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即提供│ 第114至115頁) │罰金,以新台│
│ │取得價值40000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陳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元之手機遊戲天│ │枏,陳律枏撥打前揭電話與被告聯│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堂M帳號 │ │繫,被告要求陳律枏提供個人銀行│ 116頁) │扣案之門號09│
│ │ │ │帳號、身分證件及GOOGLE帳號等資│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料,致陳律枏因而陷於錯誤提供前│ 117至119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開資料及個人華南銀行帳號予被告│4.陳律﹍華南銀行帳│;未扣案之IP│
│ │ │ │,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戶存摺影本(第12│HONE7行動電 │
│ │ │ │38號與陳律枏聯絡,佯稱因非約定│ 0頁) │話壹支、行動│
│ │ │ │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陳律枏提│5.臉書對話訊息截圖│電話壹支(含│
│ │ │ │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 畫面(第121至124│門號00000000│
│ │ │ │」始能完成交易,陳律枏因而再行│ 頁) │83號SIM卡壹 │
│ │ │ │提供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6.搜索扣押筆錄、扣│枚)、行動電│
│ │ │ │碼後即將陳律枏華南銀行帳戶內之│ 押物品目錄表(第│話壹支(含門│
│ │ │ │500元,匯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 │ 148至152頁) │號0000000000│
│ │ │ │戶及金額,並取得價值40000元之 │ │號SIM卡壹枚 │
│ │ │ │手機遊戲天堂帳號1組後,隨即以 │ │)及犯罪所得│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 │新臺幣伍佰元│
│ │ │ │未扣案之IPHONE7手機使用)綁定 │ │、手機遊戲天│
│ │ │ │取得之遊戲帳號。 │ │堂帳號壹組(│
│ │ │ │ │ │價值新臺幣肆│
│ │ │ │ │ │萬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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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匯入國泰世華商│劉宴榕│劉宴榕於臉書『台服』天堂帳號物│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品交易區社團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天堂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 │1.證人即告訴人劉宴│,處有期徒刑│
│ │戶29610元 │ │年4月7日某時以「簡義山」之臉書│ 榕於警詢之證述 │肆月,如易科│
│ │ │ │帳號名義與劉宴榕聯絡,佯稱欲購│ (第125至126頁)│罰金,以新台│
│ │ │ │買該帳號,並以暱稱「呂明洲」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帳號與劉宴榕聯繫,要求劉宴│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 │榕提供銀行帳號、身分證件照片等│ 127頁) │未扣案之行動│
│ │ │ │資料予被告,劉宴榕因而陷於錯誤│3.通訊監察譯文(第│電話壹支(含│
│ │ │ │提供前開資料及個人郵局帳號、其│ 128至132頁) │門號00000000│
│ │ │ │母劉美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予被告│ │83號SIM卡壹 │
│ │ │ │,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枚)及犯罪所│
│ │ │ │83號與劉宴榕聯絡,佯稱因非約定│ │得新臺幣貳萬│
│ │ │ │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劉宴榕至│ │玖仟陸佰壹拾│
│ │ │ │ATM操作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 │ │元均沒收,全│
│ │ │ │成交易,劉宴榕遂依其指示操作 │ │部或一部不能│
│ │ │ │ATM,因而將其母劉美惠國泰世華 │ │沒收時,追徵│
│ │ │ │銀行帳戶內之29610元,匯入左列 │ │其價額。 │
│ │ │ │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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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宇軒│陳宇軒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帳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年4月9 │1.證人陳宇軒於警詢│,處有期徒刑│
│ │9952元 │ │日21時30分許以「Yeh Lineage(M│ 之證述(第133至1│伍月,如易科│
│ ├───────┤ │)」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宇軒聯絡│ 34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玉山商業銀│ │,佯稱欲購買該帳號,再以行動電│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行000-00000000│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宇軒聯絡│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號帳戶│ │,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 (第135頁) │未扣案之行動│
│ │10000元 │ │,要求陳宇軒提供銀行帳號及驗證│3.通訊監察譯文(第│電話壹支(含│
│ ├───────┤ │碼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 136至137頁) │門號00000000│
│ │匯入國泰世華商│ │,陳宇軒因而再行提供個人第一商│ │83號SIM卡壹 │
│ │業銀行000-0000│ │業銀行帳號及驗證碼予被告,被告│ │枚)及犯罪所│
│ │0000000000號帳│ │取得驗證碼後即將陳宇軒第一商業│ │得新臺幣貳萬│
│ │戶9870元 │ │銀行帳戶內之29822元,分別匯入 │ │玖仟捌佰貳拾│
│ │ │ │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貳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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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匯入國泰世華商│張昌明│張昌明於臉書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於107年4月25日以「張文明」之臉│1.證人即告訴人張昌│,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 │書帳號名義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與張│明於警詢之證述( │肆月,如易科│
│ ├───────┤ │昌明聯絡,佯稱欲購買該遊戲帳號│ 第138至139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再透過LINE及行動電話門號090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329403號與張昌明聯繫要求提供帳│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戶及身份證件資料,致張昌明因而│ (第140頁) │扣案之門號09│
│ │戶9870元 │ │陷於錯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號、身分證件等資料予被告,被告│ 141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4.臉書截圖畫面(第│;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插入未扣案之IPHONE 7手機使用)│ 141至142頁) │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與張昌明聯絡,佯稱因非約定轉帳│5.新臺幣交易明細資│話壹支、未扣│
│ │戶9870元 │ │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張昌明提供銀│ 料(第144頁) │案之行動電話│
│ │ │ │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始│7.臉書通訊對話記錄│壹支(含門號│
│ │ │ │能完成交易,張昌明因而再行提供│ 截圖畫面(第144 │0000000000號│
│ │ │ │簡訊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 頁背面至146頁) │SIM卡壹枚) │
│ │ │ │碼後即將張昌明彰化商業銀行帳戶│8.LINE對話截圖畫面│及犯罪所得新│
│ │ │ │內之2961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 │9.搜索扣押筆錄、扣│臺幣貳萬玖仟│
│ │ │ │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押物品目錄表(第│陸佰壹拾元均│
│ │ │ │ │ 148至152頁) │沒收,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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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至超商繳費代碼│許正強│許正強於106年12月1日12時45分許│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000000000000,│ │,於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環中路13│0000000號卷 │取財罪,累犯│
│ │3000元 │ │2號4樓住處接獲被告以「佑」之名│1.證人即告訴人許正│,處有期徒刑│
│ ├───────┤ │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 強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至超商繳費代碼│ │佯稱其有網路手遊之外掛軟體可販│ 第2至4頁) │罰金,以新台│
│ │000000000000,│ │賣,要求許正強聯繫LINE暱稱「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5000元 │ │掛客服」之人,嗣許正強主動聯繫│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後,被告即再以「外掛客服」之名│ 1頁) │未扣案之行動│
│ │至超商繳費代碼│ │義,要求許正強撥打0000000000號│ │電話壹支(含│
│ │000000000000,│ │電話,將會有專人為其講解,許正│ │門號00000000│
│ │2000元 │ │強遂撥打該支電話,被告即向許正│ │35號SIM卡壹 │
│ ├───────┤ │強說明網路手遊外掛軟體相關細節│ │枚)、行動電│
│ │傳送7500元之GA│ │,致許正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話壹支(含門│
│ │SH點數序號 │ │15時50分許,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 │號0000000000│
│ ├───────┤ │向「外掛客服」詢問如何付費購買│ │號SIM卡壹枚 │
│ │匯入玉山商業銀│ │,被告即給予許正強代碼要求其至│ │)、犯罪所得│
│ │行000-00000000│ │超商繳費,許正強因而至超商依左│ │新臺幣壹萬柒│
│ │00000000號帳戶│ │列支付方式欄之代碼繳納金錢,嗣│ │仟伍佰元及價│
│ │7500元 │ │許正強與暱稱「外掛客服」聯絡後│ │值新臺幣柒仟│
│ │ │ │,被告表示現在無法幫其安裝外掛│ │伍佰元之GASH│
│ │ │ │程式,要求許正強與另名LINE暱稱│ │點數均沒收,│
│ │ │ │「專屬經理-安琪拉」之人聯繫,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許正強主動聯繫後,被告即以「專│ │能沒收時,追│
│ │ │ │屬經理-安琪拉」之名義,要求許 │ │徵其價額。 │
│ │ │ │正強再支付15000元,並給予許正 │ │ │
│ │ │ │強「佑」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 │ │ │
│ │ │ │,後「專屬經理-安琪拉」要求許 │ │ │
│ │ │ │正強購買7500之GASH點數,許正強│ │ │
│ │ │ │遂於同日23時10分許至超商購買後│ │ │
│ │ │ │,傳送左列支付方式欄之GASH點數│ │ │
│ │ │ │序號予被告,嗣「專屬經理-安琪 │ │ │
│ │ │ │拉」於翌(2)日1時37分許,傳送│ │ │
│ │ │ │左列支付欄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要│ │ │
│ │ │ │求許正強匯款,許正強遂依其指示│ │ │
│ │ │ │匯款7500元至左列支付欄之帳號及│ │ │
│ │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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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匯入國泰世華商│蔣俊昌│被告以「賣家編號0000000」之名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義於8591交易網站刊登不實之販賣│0000000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0000號│ │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之訊息,蔣俊 │1.證人即告訴人蔣俊│布而犯詐欺取│
│ │帳戶8000元 │ │昌見此訊息後於106年12月15日20 │ 昌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時許聯絡被告,被告即給予蔣俊昌│ 第6至8頁) │處有期徒刑壹│
│ │匯入玉山商業銀│ │門號0000000000號,要求其加入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貳月。 │
│ │行000-00000000│ │LINE 通訊對象後,以LINE通訊軟 │ 騙案件紀錄表(第│未扣案之行動│
│ │23845號帳戶600│ │體與蔣俊昌聯繫,要求蔣俊昌先行│ 5頁) │電話壹支(含│
│ │0元 │ │轉帳匯款至其指定帳號,嗣後再給│ │門號00000000│
│ │ │ │予遊戲帳號,致蔣俊昌因而陷於錯│ │37號SIM卡壹 │
│ │ │ │誤,依其指示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 │枚)、犯罪所│
│ │ │ │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得新臺幣壹萬│
│ │ │ │ │ │肆仟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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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匯入玉山商業銀│江宗翰│江宗翰於106年12月16日16時42分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7│0000000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9號2樓內接獲被告以「許筱穎」之│1.證人即告訴人江宗│,處有期徒刑│
│ │20000元 │ │名義使用未扣案之IPHONE7手機, │ 翰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 │ │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佯│ 第10至12頁) │罰金,以新台│
│ │ │ │稱其有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幣可販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售,並要求江宗翰匯款至其指定帳│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 │ │號,嗣後再給予遊戲帳號,致江宗│ (第9頁) │未扣案之IPHO│
│ │ │ │翰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左│ │NE 7行動電話│
│ │ │ │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壹支及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貳萬│
│ │ │ │ │ │元均沒收,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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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匯入玉山商業銀│鄭仲志│鄭仲志於106年12月18日14時許,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在其所任職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楓仔│0000000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瀨路一巷7號E棟,鏮瑞物流公司內│1.證人鄭仲志於警詢│,處有期徒刑│
│ │5000元 │ │接獲被告以「外掛客服」之名義使│ 之證述(第14至15│參月,如易科│
│ │ │ │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透過LINE│ 頁) │罰金,以新台│
│ │ │ │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佯稱其有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機遊戲天堂M外掛程式可販售,並 │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 │要求鄭仲志匯款至其指定帳號,嗣│ 13頁) │未扣案之行動│
│ │ │ │後再給予外掛程式,致鄭仲志因而│ │電話壹支(含│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左列支付│ │門號00000000│
│ │ │ │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37號SIM卡壹 │
│ │ │ │ │ │枚)及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仟│
│ │ │ │ │ │元均沒收,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6 │匯入玉山商業銀│黃政憲│黃政憲於106年12月20日23時15分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許,在其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0000000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二段152號住處內,接獲被告接續 │1.證人即告訴人黃政│,處有期徒刑│
│ │8000元 │ │以「可兒」、「外掛客服」、「Ta│ 憲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lent 宥翔」、「清煬」之名義使 │ 第17至20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用門號0000000000 之手機透過LIN│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E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佯稱其有 │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000000000000號│ │手機遊戲天堂M洗鑽程式可販售, │ 16頁) │未扣案之行動│
│ │帳戶2000元 │ │並要求黃政憲匯款至其指定帳號,│ │電話壹支(含│
│ │ │ │嗣後再給予洗鑽程式,致黃政憲因│ │門號00000000│
│ │ │ │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匯入左│ │37號SIM卡壹 │
│ │ │ │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枚)及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壹萬│
│ │ │ │ │ │元均沒收,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7 │匯入玉山商業銀│羅偉仁│被告以「清煬」之名義於網路刊登│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以網際│
│ │行000-00000000│ │不實之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之 │0000000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號帳戶│ │訊息,羅偉仁見此訊息後於106年 │1.證人即告訴人羅偉│布而犯詐欺取│
│ │15000元 │ │12 月31日13時許聯絡被告,被告 │ 仁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 │即以門號0000000000手機透過LINE│ 第22至23頁) │處有期徒刑壹│
│ │ │ │通訊軟體與羅偉仁聯繫,要求羅偉│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貳月。 │
│ │ │ │仁先行轉帳匯款至其指定帳號,嗣│ 騙案件紀錄表(第│未扣案之行動│
│ │ │ │後再給予遊戲帳號,致羅偉仁因而│ 21頁) │電話壹支(含│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左列支付│ │門號00000000│
│ │ │ │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37號SIM卡壹 │
│ │ │ │ │ │枚)及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壹萬│
│ │ │ │ │ │伍仟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18 │匯入玉山商業銀│劉逸鴻│劉逸鴻於臉書買賣手機遊戲天堂M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帳號社團內貼文欲購買帳號,被告│0000000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見此即於106年12月21日15時8分許│1.證人即告訴人劉逸│,處有期徒刑│
│ │10000元 │ │,接續以「許曉穎」、「清煬」之│ 鴻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 │名義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透│ 第25至27頁) │罰金,以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