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063號
ILDM,107,簡,106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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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道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供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上網瀏覽,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 ,致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多數人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公眾 之安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 懼,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與本罪該當;換言 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 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 ,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之危 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 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經發生實害,則非 所問。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玩網路遊戲,竟於論壇留言中恣意恫嚇公 眾,對於公共秩序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並 無肢體恐嚇動作,手段尚屬輕微,並斟酌其目前仍為大學就 讀學生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無前科 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5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之3
居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LOL),該網路遊戲中就是 要殺人,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下午 2 時 26 分許,在宜蘭縣○○市○○路 0 段 0 號 國立宜蘭大學男宿 4B16 之 2 房間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 路上網登入「 Dcard 」論壇網站,在宜蘭大學留言板上張 貼「怎麼辦自從開始殺小生命之後我就發現我的內心在蠢蠢 欲動而且在這個學店又那麼多酸民就算少一兩個也沒關系吧 呵呵」等內容文字,以前開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 公眾,足以造成公眾恐慌而危害公共安全。嗣經國立宜蘭大 學學生瀏覽上揭論壇網站文章時發現而報警循線查獲。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網頁擷取畫面、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3 月 27 日狄卡字第 10603005 號函各 1 份在卷可稽,被告 犯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 宜 群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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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