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福、黃詹寶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
拾柒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柒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