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號
SLDV,107,訴,58,20180918,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福黃詹寶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
拾柒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柒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