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3號
SLDV,107,訴,233,2018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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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張棠鈞 
被上 訴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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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