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陳炳勳
被 告 朱美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清償債務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 萬元,本應繳納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0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 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