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2號
SLDV,107,補,1182,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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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焦點會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凱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88,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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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焦點會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