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古憲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源石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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