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4號
SLDV,107,補,115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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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古憲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源石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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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源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