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之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32號
SLDV,107,補,113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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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楊正勇 
      林派克 
      王楊秀英
      楊琇惠 
      楊秀靜 
      楊正義 
上列原告等及被告楊逸霖間請求給付分配之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3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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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