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陳炳勳
被 告 朱美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