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莊瓊華
被 告 王綵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5 萬6,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萬2,58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