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白光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公
告現值111000元/ 平方公尺×5 平方公尺=55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