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43號
SLDV,107,補,1043,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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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白光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公
告現值111000元/ 平方公尺×5 平方公尺=55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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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