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8號
SCDV,106,重家訴,8,201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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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鄭椒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鄭躍羚
      鄭美凌
      鄭秀凌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2關於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4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9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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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