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債 務 人 蔣青蓉即蔣穎穎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105 年5 月至107 年4 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劉富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劉富之扶養 費用?提出劉富本人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05 、106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 其等收入狀況。
4.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前將債權人誤載至債務人清冊內,有 重新陳報之必要。
5.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債務人前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漏載此部分,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6.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8.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6 年度水、電、瓦斯費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 為自用住宅,則應提出該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 為何人所有。
1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5 年5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5 年5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 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 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3.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5 175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 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