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潘宛玲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NV-0042)行照影本。說明是否已報廢 ?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05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6月起至106年10月間,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 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債務人任職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 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12、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 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 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 ,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 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13、提出債務人所扶養子女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目前有無工作 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及其父親之收入證明(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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