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5號
SLDV,107,消債更,115,201809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債 務 人 楊珮緹即楊淨淳即楊清美
代 理 人 黃姿裴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6,740 元( 計算式:[ ( 11+1 )×43×15 ] - 1,000=6,
74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