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172號
SLDV,107,司繼,117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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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吳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吳文德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文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變賣。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文德(男,民國0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 設臺北市○○區○○路00號,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死亡) 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 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已於 107 年7 月10日屆滿。因被繼承人遺有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 公司未上市股票7530股、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股票203 股。惟於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有代墊司法程序及 申報遺產稅、代書費等費用2 萬元,及與債權人和解代墊和 解金額5 萬5 仟元,為利清償債權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 上揭股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05 年度司繼字第 813 裁定影本、被繼承人所有股票附表、報紙影本、費用單 據影本、債務個別協商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105 年度司繼字813 號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查, 本件業經利害關係人聲明債權及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經核 被繼承人之遺產仍不足以現金清償,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 其他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 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股票 │ 數量(股) │
├────────────┼───────────┤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7,530 │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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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