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7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記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黃謙銘、陳家煌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 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認有具狀補正相對人德記 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已廢止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民 國107 年9 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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