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14號
SLDV,107,司拍,41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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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賴淑敏 
      高瑞卿 
相 對 人 諶淑端 
債 務 人 潘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諶淑端於民國96年9 月1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潘秋生等2 人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9 月10日起至126 年9 月9 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9 月12日 登記在案。嗣諶淑端邀同潘秋生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9 月13 日向伊借款40萬元,並共同簽發到期日為97年7 月13日之本 票乙紙。詎諶淑端潘秋生等2 人清償期屆至而未清償債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本院97年度票字第8929號本票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具狀 陳報債權人未提出以結算之債權證明文件,對伊亦無任何債 權請求權存在,原應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云云。惟按聲 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 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 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經查,債權人業已提出借據及本票 之債權證明文件。該借據之借款人係諶淑端,連帶保證人係 潘秋生;該本票之發票人係諶淑端潘秋生等2 人,到期日 為97年7 月13日。且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所載,諶淑端潘秋生等2 人均為連帶債務人。是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



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財產所有人:諶淑端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汐止區 │ 八連 │ │1559 │2,405.49 │10,000分之14 │
│ ├───┼────┴───┴───┴───┴─────┴───────┤
│ │備考 │ │
├─┼───┼────┬───┬───┬───┬─────┬───────┤
│2 │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1560 │4,062.14 │10.000分之14 │
│ ├───┼────┴───┴───┴───┴─────┴───────┤
│ │備考 │ │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樣主要│ │ │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 │
│號│ │ │料及房├────────┬───┤ 範 圍 │
│ │ │ │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 │
│ │ │ │ │ │物主要│ │
│ │ │ │ │合 計 │建築材│ │
│ │ │ │ │ │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
│1 │1205│新北市汐止區 │鋼筋混│第3 樓層29.70 │陽台 │ 1 分之 1 │
│ │ │1559、1560地號│凝土造│ │3.73 │ │




│ │ │------------- │ │合計29.70 │ │ │
│ │ │新北市汐止區翠│14層 │ │ │ │
│ │ │峰街27號3 樓之│ │ │ │ │
│ │ │4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12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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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