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70號
SLDV,107,司促,1247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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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嘉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姵筠即劉少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展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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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