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69號
SLDV,107,司促,12469,201809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嘉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姵筠即劉少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展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叁拾壹萬柒
  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