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09號
SLDV,107,司促,12409,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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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政達即千代采食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筱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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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