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80號
SLDV,107,司促,12380,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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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適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適新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6% │
│  │487918│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適新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6% │
│  │169668│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適新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257993│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17,0
  36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19日止累計488,571元正未給付,其中487,918元為本
  金;6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19日止累計170,980元正未給付,其中169,668元為本
  金;81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9月19日止累計264,406元正未給付,其中257,993元為
  本金;5,62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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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