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皇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佳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佳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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