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18號
SLDV,107,司促,12018,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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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朝吉
代 理 人 王一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哲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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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