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朝吉
代 理 人 王一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哲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