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理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美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具狀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明細及 依據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 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