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36號
SLDV,107,司促,11936,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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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振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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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