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振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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