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81號
SLDV,107,司促,11881,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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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彥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沛靚即陳春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承勳林成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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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