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光中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光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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