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33號
SLDV,107,司促,1183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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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名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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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